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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三十五条轧钢

  1.一般规定

  ①轧钢厂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轧钢安全规程》的规定。大、中型轧钢厂宜采用在线连续检测方式,取代人工检测。

  ②宜优先选用液压换辊方式。采用桥式起重机换辊方式的车间,应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需的场地。

  ③大、中型轧钢车间及高速、连续式轧钢车间,应在靠厂房一侧修建架空安全人行走道。

  ④轧机前后辊道与升降台之间,钢锭转盘与辊道之间应设安全联锁装置。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其有关设备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⑤轧机前后升降台之间应设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机架之间的连接轴应设安全罩、安全托架等设施。

  ⑥热锯应有降噪措施,并设有效的飞屑防护罩。

  ⑦经常大量积存氧化铁皮的地点,应设清除装置取代人工清理。有人通过的铁皮沟,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9米,宽度不小于0.8米。有可能滞留有毒和窒息性气体的地点,应有通风设施。

  ⑧冷轧、硅钢机组区域应采取防火、防滑措施。

  2.工业炉窑

  ①轧钢及热处理加热炉应尽量采用气体或液体燃料。采用固体燃料时,应优先选用机械化炉排。

  ②用粉煤作燃料的加热炉的车间布置应考虑间隔问题。制作、储运煤粉过程,应有可靠的防火防爆设施,并应设置有效的除尘装置。

  ③炉窑用鼓风机应设备用电源。炉内水冷却装置应有安全供水措施。

  ④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空气管道应设置防爆设施、空气与煤气安全联锁装置及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⑤采用气体燃料的低温炉窑及有特殊要求的炉窑,如果密封性强,无燃烧室,人工监视不便时,应设置烧嘴自动点火和火焰监测装置,并设置泄压防爆门。

  ⑥炉窑的装出料设备与装出料辊道之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联锁装置。

  ⑦炉窑的冷却循环水的出水管禁止安装阀门。

  ⑧炉窑砌体应采用复合绝热结构,以降低炉体外墙表面温度,改善操作环境。

  ⑨炉窑应设置安全操作平台;高温段的操作平台应有通风设施。

  3.初轧

  ①运锭线和运锭车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靠厂房一端应设安全挡板,安全通道侧应设防护网。

  ②均热炉的钳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应有隔热和降温措施,夹具应安全可靠。

  ③初轧机应设臼式安全压块及快速更换装置,改善和处理卡钢或坐辊事故的压下螺丝回松装置、压下制动装置和压下行程控制器等安全装置,以及下轴承座上钢管的安全防护设施。

  4.小型、线材轧制①新设计的连续式车间应有剪切事故停车装置及风、水、电、油等事故预报警和自动停车等装置。

  ②小型轧机成品机架和高速线材轧机及飞剪等应设有从上部或侧面盖住机架的金属防护圈,以防轧件穿出,靠近轧线的操作点和易跑钢而又不被注意的位置或区域,应设防护屏。5.中厚板轧制①应采用高压水或机械除鳞工艺。②三辊轧机升降台与中辊和拔钢机之间应联锁。

  6.冷热轧带钢

  ①卷取机应设报警、显示和安全联锁装置,周围应设有高度不小于2.0米的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②冷、热轧板、带、卷应设自动捆扎设备。冷轧应有冷轧板、带断带的保护措施。

  ③冷轧窄带钢应提高自动化程度和设置报警、显示、联锁等安全装置。

  7.钢管轧制

  ①穿孔机、轧管机和减径机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应设有完备的电气联锁装置。

  ②更换顶头、顶杆和芯棒,应实现机械化作业。

  ③大、中型高频焊管机应设电磁场防护屏蔽和抽风设施。

  ④芯棒的润滑采用含石墨的润滑剂时,应采取防石墨粉尘、防滑、防电器短路的必要措施。

  8.酸洗、镀层、涂层

  ①酸洗糟应有酸雾净化设施,使车间环境达到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②酸、碱洗设备的基础及毗邻厂房的基础,必须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

  ③酸、碱洗槽应采取地上式布置,并高出地坪约600毫米。连续酸洗机组(槽)应设有事故冲洗设施。

  ④供酸站应用卸酸泵卸酸;贮酸的必须设置防护围堤,以防贮酸罐破裂时酸液外流;堤内容积应能容纳最大贮罐的全部酸液,并应设有排酸设施;酸洗线酸液循环罐应采用酸泵供酸。

  ⑤废酸处理设施宜布置在轧钢酸洗线或酸洗工作量较大的作业场所附近,并宜位于该车间(场所)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⑥酸洗车间应设置冲洗设施。

  ⑦板带抛丸、氧化镁制备等散发金属粉尘、氧化镁粉尘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除尘净化装置。

  ⑧各种镀层(如镀锌、锡、铬等)或浴锅(如铅、金属碱等)和各种有机、无机涂层作业散发有害气体处,应设置排气、净化装置。

  ⑨彩涂生产线宜密闭,有害气体应排出厂房外。

  9.精整与清理

  ①喷水冷却的冷床应设防护罩和抽气排风设施。

  ②风铲、热锯和火焰清理机均应有除尘、消声装置和安全罩、挡板等防护设施。

  ③矫直机应采用进料辊送料和夹料装置,以取代人工喂料、拔料作业。

  第三十六条焦化

  1.焦化厂的设计应符合GB12710《焦化安全规程》的规定。

  2.贮煤场等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场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煤焦油加工、粗苯精制等易燃易爆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3.煤场应采取抑尘措施,煤粉碎机室、筛焦楼等应采取密闭和除尘措施。

  4.炼焦的高温操作场所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工人休息场所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5.焦炉炉门,装煤孔、、上升管等应加强密封,防止烟尘泄漏,大型焦炉的装煤和推焦,宜采取烟尘治理措施,湿式熄焦塔内应设捕尘捕露装置。

  6.焦炉的推焦机、拦焦机、装煤车、熄焦车之间和带式输送机系统及煤气鼓风机等重要设备,必须设置开停车信号、事故报警信号及电气联锁装置,大型焦炉宜设电视监视系统。

  7.焦炉地下室煤气区应设机械通风设备,并设一氧化碳浓度监测与报警装置。

  8.煤气净化、煤焦油加工、粗苯精制过程逸散的有害气体应采取回收、洗涤、净化措施。

  第三十七条耐火材料

  1.耐火材料厂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耐火安全规程》的规定。原料场、锻烧、油浸等产生大量尘毒的生产场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燃料贮罐应单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2.炉窑前后的附属设备、带式输送机、生产设备及与其配套的除尘设施应设置指示信号、报警或联锁等装置。

  3.油浸沥青等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应密闭,操作场所应设通风净化装置。

  4.破碎、筛分、成型、散装料的运输等散发大量粉尘的设备,宜密闭并设除尘装置。回转窑、竖窑应采取除尘措施。主体生产车间应有洒水和冲洗地坪的设施。

  5.破碎机、振动筛、振动磨、鼓风机、筒磨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6.供炉窑加热的煤气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和一氧化碳浓度报警等设施。

  7.压机必须设安全装置。

  第三十八条铁合金

  1.铁合金厂的设计应遵守冶金部《铁合金安全规程》的规定。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应设置启动前的(必要时加上运转中的)声光报警答信号、显示装置及可靠的制动闸。联动的多台设备,必须有联系信号和联锁装置。

  2.铝粉操作间必须采用摩擦、碰撞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装置和工具。硅钙合金及其他易燃易爆粉料的制备,必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进行。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量、易燃气体浓度的监测装置和超限自动停车装置。门窗和墙等应符合防爆、泄爆要求。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3.铁合金电炉应向大型、半封闭、全封闭方向发展。配料和送料应实现半自动化、自动化作业。硅石等破碎、输送应实现机械化作业。

  4.设计铁合金原料系统和配料系统以及电炉、窑炉等系统时,应同时设计密闭罩和通风净化装置,电炉烟气处理应选用高效的净化装置。

  储料仓、带式输送机、配料室等产尘处,应设密闭、除尘设施。

  5.钢屑料场的上部不应架设电线。

  6.大、中型铁合金电炉出铁宜采用机械化作业,出铁口操作平台的大小,应根据电炉炉型和容量来确定。

  7.铁合金车间的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铺设绝缘材料。

  8.设计摇炉摇包、热兑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得占用车间安全通道;

  ②不得靠近工人休息室;

  ③不得设在车间煤气、氧气、水等管线下方。

  管线与摇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4米。摇炉等设备所使用的煤气管线,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9.全封闭电炉必须设置泄爆装置。回收煤气的电炉,应参照转炉煤气回收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10.有倾动装置的电炉,倾炉装置与电极升降装置应联锁。

  11.真空炉炉体应设泄爆孔。冷却水压必须大于0.15MPa。

  第三十九条炭素

  1.炭素厂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炭素安全规程》的规定。煅烧、沥青熔化、焙烧、浸渍、石墨化和机械加工等厂房的主要迎风面,宜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成45度角。

  2.石墨化车间应布置在较为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并位于厂区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配电室和休息室应位于车间的进风侧,石墨化母线地沟应封闭。石墨化车间应通风良好,并设烟尘净化设施。

  3.石墨化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轨面标高不应低于10米。

  4.沥青的装卸和倒运。生制品的破碎和炭素制品的清理应采用机械化作业。破碎、熔化沥青应密闭作业,并宜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采用管道输送。作业场所应设通风、排烟装置。

  5.罐式煅烧炉和罐式焙烧炉应密闭加排料,加排料应在操作室进行。煅烧、焙烧的调温室和石墨化供电控制室,应有空调净化设施,并应保持正压。

  6.中碎配料应采用自动连续配料或间断密闭配料,并配置通风除尘设施。粉尘回收倒运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7.混捏、糊料和凉料输送应连续进行,并应密闭良好。

  8.振动成型机的基础应采取抗振措施。振动成型机的振动台和操作台必须分开,外围1米处应安装栅栏,振动子应密封降噪。

  9.浸渍系统的设备应密闭,并设局部排烟设施。浸渍品直接石墨化,必须有良好的收烟净化设施,烟气收集率不得低于80%。如采用强制水冷工艺,必须进行强制通风。

  10.高纯石墨化生产设施应密闭,防止氯气、氟气泄漏。产生氯化物等剧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监测显示报警装置。厂房应采取防腐措施。

  11.炭纤维生产应有防爆设施,并应通风良好。

  12.配料、成型、加工等作业场所,应配备负压清扫设施。

  第四十条金属制品

  1.酸洗

  ①酸洗应遵守第三十五条8中的有关规定。

  ②碳素钢丝酸洗后应用硼砂涂层或皂液涂层取代石灰涂层。

  ③合金钢丝车间的(熔融)碱浸炉和淬水槽应布置在单独的工作室内,或与其他设备隔开布置,并应有通风设备。

  2.拉丝

  ①拉丝机及其卷简冷却风机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拉丝机应有盘条放线保护装置、乱线和断线自动停车装置、围栏开关、脚踏开关以及保护罩等安全设施。

  ②拉丝车间厂房应设气窗;钢丝涂油间应有通风和防火设施。

  3.热处理

  ①铅浴炉应加盖密封,或采用覆盖剂和设抽风设备。铅浴炉的铅液采用水冷装置降温时,水冷装置应有可靠的措施防止水进入铅液。

  ②有铅浴炉的车间应设冲洗设施。

  ③钢丝直接电加热炉的操作电压超过36伏时,钢丝带电区的设备和地坪应绝缘,工人应有绝缘保护。

  4.热镀和电镀

  ①电解酸洗槽、电解碱洗槽、有腐蚀性气体或大量蒸汽的槽都应设抽风设施。采用含油脂擦拭层的热镀锌炉应设排油烟设备。

  ②黄铜电镀应选用热扩散工艺取代氰化电镀工艺。

  5.制绳

  ①管式捻股机应有断线自动停车、工字轮锁紧、紧急事故停车和保护罩等安全设施。

  ②钢丝绳车间厂房的建筑设计应考虑隔声和吸声措施:宜优先选用有隔声密封罩的管式捻股机和双捻机等低噪声设备。

  ③细钢丝绳的油回火炉应与其他设备隔开布置,并有抽油烟设备和防火措施。。

  ④麻芯和木轮等易燃品的加工间与仓库宜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或与其他建筑物隔开布置,并采取防火措施。

  6.磨模

  ①电解磨模机应有局部抽风设备和防腐蚀措施。

  ②超声波清洗机宜单独布置,并应有吸声、隔声措施。

  ③磨模室应设热水水斗和冬季采暖设施。

  第七章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1.企业应设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管理人员配备的比例与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生产工艺的繁简、不安全因素的多少以及尘毒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以能满足本企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2.尘毒危害严重、不安全因素较多或生产规模比较大的车间,应配备专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安全卫生教育室

  1.安全卫生教育室应设培训教学室、展览室、实物操作表演室和电教放像室,其占用面积为:大型联合企业1000~2000平方米;大型矿山500~1000平方米;中型企业300~500平方米;小型企业100~300米。

  2.安全卫生教育室应配备摄像机、电视机(包括电视投影机)录像机、收录音机、广播器材、幻灯机、照相洗相设备以及展出台板。

  第四十三条安全卫生检测站

  1.大、中型企业应设安全卫生检测站,统一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卫生检测工作。

  2.检测站的主要任务是检测并统计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尘毒浓度、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剂量以及除尘净化设备的运行指标,在用锅炉受压容器的检验等。

  3.检测站使用面积,大型联合企业800~1000平方米;大型矿山500~600平方米;中型企业200~300平方米;小型企业是否设站应根据需要与协作条件确定,但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检测工作。

  4.检测站应配备安全卫生检测车、气象色谱仪、便携式尘毒检测仪、游离二氧化硅测定仪。声级计、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检测仪、分析天平、光电比色仪、调射线探伤仪等必要的检测设备。

  5.根据企业情况检测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附设在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

  第四十四条消防与救护

  1.大型企业或地方消防队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不能赶到发生火灾地点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设专职消防队;离市区15千米以远的大、中型矿山,应设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设兼职消防队。

  消防队必须配备与企业火灾特点相适应的救护装备。专职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的配备数量应由建设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商定后列入设计编制。

  2.企业应设煤气救护站,站内设施应按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防护、急救器材和检测设施。

  煤气救护站的定员和使用面积应按企业煤气产气量、使用量确定。一级站50~80人,面积500~700平方米;二级站30~50人,面积150~250平方米;三、四级站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3.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4.企业的医院、门诊部(所)和保健站(室)均应配备急救设施。

  第四十五条安全卫生研究机构与职业病治疗

  1.大型联合企业必须设置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型企业应在职工医院内设职业病防治机构、小型厂矿应在安全科或卫生所设专(兼)职职业病预防人员。

  2.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的规模应按职工总数的1~1.5‰定编,其中安全与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为l:2。尘肺患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在劳动卫生研究所建立尘肺病房,床位数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1‰;每床应配1、2名医务人员。

  3.研究机构的建筑面积,应按定编人数每人50平方米的建筑指标确定。

  4.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应配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安全技术研究部门应配备安全检测车。防爆测定仪、无损探伤仪、超声测厚仪、一氧化碳检测设备等;工业卫生研究部门应配备工业卫生检测车、气象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尘毒快速检测仪、声级计、电离辐射及非电离辐射检测仪、X光机和心肺功能检验、生化检验、病理病毒检验、超声波诊断以及临床治疗的现代化设备。大型企业职业病防治所应配备救护车。

  第四十六条防尘防毒专业队伍

  1.尘毒危害较大的企业应设防尘防毒专业队伍,负责企业内部防治尘毒危害的技术设施的运行、维修和管理。在有矽尘危害的矿山,应按接尘人数的5~7%配备防尘专业人员,其他企业可根据需要参照确定。

  2.防尘防毒车间或工段应设板金加工、零部件加工、滤袋洗换等作业间和必要的作业场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冶金部颁发的《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88)冶安环字第0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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