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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四章安全技术

  第十六条人行通道、梯子、平台、栏杆。

  1.人行通道

  ①大中型厂(矿)区的主干道两侧应设人行道。

  ②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两侧用宽8厘米的黄色油漆标明。

  ③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一般应每隔30~70米设一座人行过桥。

  ④轧钢生产线的辊道,在人员需要横跨的地方,应设能隔热的人行过桥,必要时人行过桥应设防护网或做成封闭式过桥。

  ⑤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米。

  2.梯子

  ①高处作业场所和需经常登高检修的设备、设施,宜安设钢梯。

  ②钢梯的设计,必须符合GB4053.1~4053.2《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③钢直梯的攀登高度一般不应超过9米,超过9米时,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钢斜梯的梯高一般不大于5米,大于5米时必须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斜梯上方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9米。

  3.平台

  ①平台的位置和尺寸,应便于人员通行、操作和检修。

  ②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设计,必须符合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

  ③平台应有防滑措施,室外平台还应有排雨水措施。应尽量减少室外梯子、平台。

  4.防护栏杆、防护屏与保护罩

  ①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梯子、坑池口、升降孔、安装孔等应避开人行通道。

  ②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③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机械伤害(无防护罩的旋转体、连续可移动的机械设备等)、灼烫、腐蚀、触电等的危险场所,必须设防护屏。

  ④防护屏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7《防护屏安全要求》的规定。

  ⑤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和危险部分,都必须设置防护罩。

  ⑥防护罩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

  ⑦平台、走道和梯子的上方有可触及的电缆线、酸碱液、高温管道以及高温材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触电、防漏、隔热等安全设施。

  ⑧火焰清理机、砂轮机等有火花飞出的设备和矫直机等可能有物件移位、飞出的设备,必须设防护罩或挡板。

  ⑨设备水平移动所形成的开口处,应设置随设备移动的罩体,或设置易于拆卸的盖板,或不妨碍作业的栏杆。

  ⑩往复运动的机械有危及人体安全的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第十七条防火防爆

  1.防火

  ①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BJ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②建构筑物必须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合理选择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③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保证消防车道畅通。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利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④厂区及厂房、库房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路系统和消火栓,消火栓应有足够的水量与水压。

  ⑤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安全疏散距离和楼梯、走道及门的宽度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

  ⑥库房内物品应分类存储,并按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存放油类和化工产品等易燃物质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大型原料、可燃物料场及半成品、成品堆场等应设消防设施。

  ⑦液氧泵和氧压机的厂房与有明火作业的车间毗邻时,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⑧地下油库、用可燃油作为介质的液压站、大中型计算机房应在控制室设可靠准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小型计算机房应配备灭火装置。

  ⑨石油库的设计应遵守GBJ74《石油库设计规范》和GB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石油库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及其它适合油类灭火的设施。

  ⑩电缆隧道、电缆井应避开高温、燃爆地段,并应有防渗漏措施。选择电缆井的位置应考虑暴雨的危害,防止汇水倒灌。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缆隧道散热的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并与火灾报警、灭火装置联锁。大中型电缆隧道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

  ①所有电缆隧道、电缆通道应每隔70米设一道防火隔墙。电缆隧道通过变电所、电器室的部位,也应设防火隔墙。电缆井每隔6~8米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穿过电器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也应用防火堵料封堵,每根电缆的表面应涂以适当长度和厚度的防火涂料。有可能被钢水、铁水溅到的电缆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材料防护。

  ③高炉炉顶、出铁场、炼钢及连铸的活动烟罩、滑动水口开闭、引锭、液压剪等的液压设备应采用阻燃或不燃的液压介质。

  ③煤气、氢气、氧气和乙炔气管道系统,应设专供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吹扫、置换的设施及灭火设施。乙炔气不得用水蒸汽吹扫、置换。煤气管道用蒸汽吹扫和置换必须设逆止阀。

  ④煤气、氧气、氢气、乙炔气等燃气管道和燃料油管道严禁通过值班室、控制室和休息室等非生产用房,应尽量避免在铁水、铸锭、切头及铁路运行线路的上方布置,否则,应采取加高或防护隔热等措施。

  ⑤厂房内的各种可燃气体管道不得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触线布置在同一侧。

  ⑥工厂主变压器或大于8000千伏安的变压器,应设油温检测器,在室内设置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⑦设计选用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经过消防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

  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答系统,其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送到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

  2.防液体金属和熔渣爆炸

  ①冶炼炉和加热炉窑的水冷却设施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抗震性和严密性,保持冷却水流畅。汽化冷却各部分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冶金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设备的总水管处必须设进出水温度、压力、流量等监控和报警设施。

  ②存放和运输液体金属与熔渣的场所不得有易积水的坑、沟等,如生产上需要设置地面沟或坑等,则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并保证干燥。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米以上。

  ③高炉、锰铁合金炉等必须保证冲渣水量,并应设事故干渣场。高炉等的出渣槽应设置可更换的沉铁坑(罐)。

  ④铸铁机的冷却水应设事故备用水源。铸铁槽应设溢流口,并设事故铁水罐。

  3.防气体和粉尘爆炸

  ①可燃气体管道的未端、隔断装置前和最高处都必须设放散管,放散管上应设取样头。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放散管的直径,应根据供气量确定。

  ②可燃气体管道的法兰、煤气设备的轴封应十分严密,必要时可在轴封处设排气管道。水封的有效高度宜为煤气计算压力的2倍或计算压力加4905Pa(500毫米H2O)。大中型水封设施应设专用供水管道,保证在5~15分钟内灌满,在供水管道前后两道闸阀之间还应设逆止阀。

  ③煤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鼓凤机房和一次仪表室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机械通风,安装一氧化碳和可燃气体报答装置。

  ④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灌装区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两种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⑤可燃气体生产厂房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聚积的措施。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厂房,宜采用轻质屋盖,屋顶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应通风良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不宜设地沟;如需设置,则地沟盖板应严密,并用不燃材料填实。

  ③应控制生产工艺中铝、镁、钙、锰、硅、电石等粉尘和煤粉的飞扬。粉碎作业宜远距离或在隔离防护室内操作。作业场所必须通风良好。

  ③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室内墙面应平滑,地面应平整,便于冲洗,并应选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③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密闭装置或循环系统,应采取充氮气的措施,其设备和进出料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②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区域,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设施的选用应执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可燃物质的名称、爆炸下限浓度、闪点、爆点、自燃点和所属防爆区类、采取的防护措施都应在设计中表明。

  @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厂房应设泄爆孔,泄爆面积应符合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的规定,泄爆孔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道路,并应靠近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③爆破器材的加工、储存和运输,应符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电气安全

  1.企业电力负荷分级、供配电系统及保安电源的设计应符合GBEJ5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2.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的防雷及过电压保护应符合GBJ64《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3.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JBJ6《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高温车间应采用阻燃电缆及其它防烧毁电缆的措施。

  4.电力设备应接地或接零,并应符合GBJ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保护措施应与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协调配合。

  5.临时性及移动设备(含手持电动工具及插座)的供电,应采用漏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向爆炸危险场所配电的线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在TN-C-S系统中,PEN线分为PE线和N线后,N线应对地绝缘,不得与PE线合并或互换;为避免PE线和N线混淆,PE线和PEN线应有黄绿相同的色标,N线采用谈蓝色标以示区别。

  为了避免混淆造成事故,上述两种颜色不能标在其他用途的导体上。

  7.保护导体与导体的材料相同时,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可直接选用表1中的数据,当材料不相同时,则应按相同导电能力换算。

  表1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的确定MM2

  系统的相导体截面S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p

  S≤16Sp=S

  16BR>35br>

  8.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作业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必须选用相应级别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9.车间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根据表2的要求选用。

  表2照明灯具的选用

  设置场所环境情况选用灯具

  存在腐蚀性气体、蒸汽或特别潮湿封闭式灯具或防水灯具

  存在爆炸性气体或粉尘防爆型灯具

  易受机械损伤和振动较大带保护网灯具或采取防震措施

  10.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潮湿的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不应超过12伏。

  11.电缆沟、电缆隧道应有防水措施,厂房内的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宜设自动排水泵。

  12.电气室、变压器室、电缆隧道等的窗和通风孔应敷设钢丝网以防小动物窜入。应采取措施防止老鼠咬啮电缆。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燃气安全

  1.煤气

  ①煤气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遵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②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③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有可能泄漏煤气和有人员操作的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固定监测装置,并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④经常放散煤气的放散管应设自动点火装置和灭火设施。有分配支管的部位应设阀门隔断装置。

  ⑤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应有完备的控制系统,并设低压报答、自动切断和充气、吹扫装置,并应有防止煤气窜人蒸汽管道的控制措施。

  2.氧气、氢气、氮气

  ①氧气的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氧气安全规程》和GB50030《氧气站设什规范》的规定。

  ②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确定,不得小于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③禁止向室内排放有害气体。

  ④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凤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制氢间、压氧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含氢量不大于1%(体积比)的要求确定。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7次。

  ⑤氢气站内所有电器设施必须有良好的绝缘保护。氢气仪表及闷门等零部件必须密封良好;室内易泄漏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报答装置。

  ⑥生产、使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的场所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仪表气源为氮气时,应有防止人员窒息的措施。氮压间应按室内空气氧浓度不小于18%(体积比)的要求确定通凤换气次数,并设有氧浓度监测仪和事故通风装置。

  ⑦氮压机应有完善的保护系统,氮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3.乙炔气

  ①乙炔站设计应符合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②乙炔站宜靠近主要用户,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处。

  ③布置在氧气站区域的乙炔站应位于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乙炔站与氧气站吸风口的间距,应符合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④电石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电石库地坪标高应大于当地暴雨小时最大积水深度。

  ⑤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排凤机等工艺设备及工艺管道和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电石破碎系统应有除尘装置,产生乙炔气后的电石废料应有电石废料处理设施。

  ⑥乙炔瓶集中供气的汇流排间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供气量小于10立方米/时的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邻建造,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汇流排间的泄爆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汇流排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运输、装卸与起重

  1.职工通勤线路应尽量避免与货流较大的铁路、道路平面交叉,否则,应根据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6386《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立交桥、人行天桥、地道和道口设施。

  2.车间内的过跨台车应安装制动器。行程限位开关、轨道侧缓冲装置和保险挡板以及声光信号。

  使用拖曳电缆应设置卷线器。

  3.物料和成品的装卸,应根据其特性尽量采用专用吊具。采用电磁盘吊时,必须有防止突然停电的备用电源和自动切换装置或其他安全装置。

  4.带式输送机的受料处应设置牢固的导料栏板,导料栏板出口的方向应与带式输送机运转方向一致。带式输送机输入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清除大块和金属杂物的装置。

  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可靠的防纵向撕裂、逆转、跑偏、打滑、过载、脱槽、断绳等事故停车装置和起动报警、胶带清扫、电器联锁等装置,并应装设紧急安全绳和事故开关;倾斜的输送机应有机械制动;胶带头部和尾部应有制动装置及保护罩。

  有堵塞可能的漏斗应设防堵塞装置。处理粘性物料的溜槽应设置防挂料和堵塞装置。

  露天长带式输送机应设除水及防皮带损坏的装置,其转运站应有密闭除尘净化装置或喷雾洒水装置。

  5.带式输送机通廊和露天栈桥的倾角超过6度时,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度时应设踏步。

  6.带式输送机通廊走道的净宽应不小于1.0米,检修用通道的净宽应不小于0.8米,通廊净空高度一般应不小于2.2米。

  7.钢结构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从下述地点的上方通过时,其衍架梁上应设置接料板:

  ①道路或铁路;

  ②水域;

  ③传动装置;

  ④建构筑物;

  ⑤绿化带。

  8.厂区建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GB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定》的规定。

  9.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至跨线式装车仓等建构筑物边缘的距离,有调车作业的一侧应不小于2.44米,无调车作业的一侧不小于2米。

  10.料堆与铁路钢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路堑及路堤旁不应设料堆。

  11.标准轨距铁路通入有桥式起重机的厂房时,铁路中心线与厂房柱子内侧的距离应不小于2.5米;如起重机的吊具(吊钩、抓斗等)极限尺寸大于2.5米,则该距离应不小于吊具的极限尺寸。

  12.厂内铁路尽头线的未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指示器,车挡后6米的安全距离内,严禁设置建构筑物和安装设备。

  13.道路转弯处和交叉路口附近不宜堆料,否则.必须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14.厂房周围地形复杂、道路平面交叉会危及行人安全时,应采用立体交叉(如设人行地道或天桥),并设栏杆。

  15.架空索道不得通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上方,否则,应采取保护措施。与高压线路交叉或接近的索道,应执行GBJ6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16.起重机械的设计必须遵守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17.轨道式起重机的运行机构,必须有行程限位开关和缓冲器。轨道端部应有止档或立柱。同一轨道上有两台以上起重机运行时,应设防碰撞装置。

  18.起重机械必须装设过卷、超载、极限位且限制器及启动、事故信号装置,并设置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19.桥式起重机的净空尺寸、安全走道、检修平台等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①装有中级与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表面至桥式起重机小车顶端的净空不得小于0.4米;地基较好、地面荷载不大、跨度小于15米时,净空尺寸可缩小至0.3米;通过立柱处的安全走道,上柱边缘到桥式起重机端部外缘的净空尺寸,应不小于0.55米;有穿过上柱的人孔时,人孔宽度应不小于0.4米,高度不小于1.9米,孔下边缘标高度与安全走道板面标高一致。

  桥式起重机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

  ②中级和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米的双面安全走道,两边走道均应设梯子。厂房山墙应设置跨间通长走道;若不设置跨间通长走道时,应在两端山墙处各设一个长度为厂房跨度的检修平台。

  露天桥式起重机的栈桥应设置双面安全走道(栈桥与厂房共用柱子的情况除外)。

  ③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宜布置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并设置攀登司机室的梯子。若布置在导电裸滑线的同一侧,应采用安全型导电滑线,并在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沿线之间设防护板。厂房设有双层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供电沿线应沿长度方向设置防护装置。

  ④吊运融熔金属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两回路独立电源供电(按二级负荷设计)。

  ⑤设计中应明确规定桥式起重机的检修吊装方式和检修设施,并在图纸上标明最大起吊能力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给排水

  1.对因停水可能造成事故的工艺设备,应根据工艺对安全供水的要求,(如事故的安全用水量、水压及安全供水时间等)设置必要的安全供水设施。

  寒冷地区的安全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2.溶水压力较高的大型水泵站必须在水泵单向阀后设置安全阀或防水锤。

  3.合建式旋流沉淀池应避免建在流砂层、软弱地基上,如无法避开,应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4.合建式旋流沉淀池上部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应考虑预防泵站停电后铁皮沟及部分管道返回水上升淹没水泵。

  5.通往车间的水管隧道应采取措施防止暴雨汇水倒灌淹没车间地下设施。

  6.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泵站,应设有防积水、防淹没及通凤。降温设施。

  7.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同意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不论其水源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均应根据水质分析资料确定是否设置消毒设施。若采用加氯消毒设施。必须同时设置防止氯气外漏的措施。

  8.污水泵站和含有机物的室内污水构筑物应设有防止有毒气体中毒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余热锅炉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余热锅炉和固定式压力咨器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符合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照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3.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照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l51《钢制管壳式换热器》或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4710《钢制塔式容器》等进行计算和校核。

  4.装设在燃油、燃气、燃煤粉的工业炉窑后部的余热锅炉的炉墙应开设足够面积的泄爆孔,泄爆孔的位置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否则泄爆孔口应装泄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5.喷吹易燃易爆物料的压力容器,除应装设安全阀外,还应装设爆破片,爆破片不得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且宜用导管将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6.压力容器的底部有可能积聚油水且需定期排放时,应设置消声式废油收集装置。

  7.开设人孔的压力容器和球罐必须设有检修、检验用电源和水源。

  第二十三条建构筑物

  1.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冶金工厂的特点。有可能引起钢水、铁水与熔渣爆炸之处,应有严格的防水防潮措施;高温烘烤部位,应有防热隔热措施;受冲击与振动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冲击振动措施:易受腐蚀部位,应有防腐蚀措施;有酸、油浸蚀处,应有防酸、防油措施。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或框架承重结构,并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

  3.积灰较多的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设清扫通道和其它清扫设施。积灰少的厂房檐部顶面高度大于8米时,应在屋面四周设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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