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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创造适宜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第三条安全卫生要求必须贯穿于各专业生产工艺的设计之中。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安全卫生技术装备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适应,不得低于工艺设备设计的技术装备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配套符合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技术措施设施。

  第五条炼铁炉、炼钢炉等进行扩容的项目,应根据扩容能力,对与炉子相关的各个系统和设备的能力进行全面核算,并做出多方案比较,确保扩容后整个车间各个生产环节安全可靠。

  利用原建构筑物进行改造时,必须由专业部门按新工程项目的设备、荷载要求对原建构筑物的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并作出鉴定评价报告以作为该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七条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各具体设计阶段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编制范围和深度应与建设项目的工艺可行性研究一致,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设地区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概述。

  4.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

  5.职业安全卫生专项工程投资估算。

  6.对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初步论证或评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①可能产生的自然危害因素分析,包括:

  a.暴雨、洪水;

  b.雷电;

  c.地震;

  d.不良地质地段;

  e.飓凤等的不利影响;

  f.暑、热、寒、冻的不利影响;

  g.其他。

  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包括:

  a.火灾、爆炸;

  b.机械伤害和人体坠落;

  c.强电、静电;

  d.尘、毒;

  e.高温辐射;

  f.振动与噪声;

  g.放射线;

  k.其他。

  4.主要防范措施。应根据上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综合考虑工艺设备等因素,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使设计达到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安全卫生机构。

  6.安全卫生专用设施投资概算,包括:

  ①安全教育室;

  ②安全与工业卫生检测站;③消防与救护设施;④职业病治疗设施;⑤火灾报答系统和灭火设施;⑥安全供水系统;

  ⑦安全供电系统;

  ⑧隔声降噪操作室。控制室。值班室等:

  ⑨岗位通风除尘设施:

  ⑩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设施;

  ⑩其他。

  7.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防范措施的预期效果。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落实并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第三章厂址选择与布置

  第十一条厂址选择

  1.选择厂址时,应慎重考虑地震、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高温、严寒等异常气候,不利的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洞、断层、采空区、塌陷区)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矿石中对人体有害的成分等,优选对安全、卫生危害最小的厂址。

  2.在较厚的III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III级膨胀土等地区选择厂址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厂址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场地雨水和工业废水易于排出的地区,应避免选在受洪水或内涝危害的地区。在山区选厂址时,应避免山洪、滑坡及泥石流爆发对厂区的威胁。在高寒积雪地区选厂址时,应防止溶雪、雪崩的影响。在海边选厂址时,应注意海潮、热带风暴等的影响。

  4.厂址应避免选在已有或拟建的通讯电台、电视传播、雷达导航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影响区域和火灾爆炸危险源、厂、矿有毒、有害物的影响范围内。在影响飞机起落、航行的地方选择厂址,应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5.厂区工业场地地面的设计标高,不设堤防时应高于计算水位0.5米;设堤防时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6.生活居住区、饮用水源、渣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等,应与厂址同时选择,统一规划。饮用水源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地方病常发地区。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铁渣、钢渣场的设置应考虑爆炸安全距离。

  7.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令、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厂(矿)区布置

  1.厂区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的主要车间与辅助车间的性质及安全、卫生,防火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厂区的功能分区,并根据生产工序间的相关性,确定各区的位置。各区之间必须保持物流顺畅、运距短捷,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

  2.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在不良地质地段布置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沿山坡布置的建构筑物,应防止滑坡可能引起的危害。

  3.应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布置产生尘、毒、震动、噪声、放射性的车间以及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车间和仓库。要求环境洁净的生产车间、辅助设施和矿山的进凤井,宜布置在污染源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火灾危险性较大、产生大量烟尘及有害气体的设施,应布置在生产厂区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较大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低凹地带或厂区边缘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带;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凤良好的地带。

  4.厂(矿)区运输线路(铁路和道路)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运输线路平面交叉,使主要人流与较大货流分开。

  5.厂区建筑群体的平面与空间布置,应统筹考虑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不得妨碍车辆驾驶人员的视线,宜满足自然通凤与自然采光要求。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尽可能不布置辅助建构筑物,以确保自然通风。高温热加工车间和生活设施建筑应尽量避免西晒。

  6.改扩建工程,在合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同时,应合理布局,避免厂区生产车间的过分拥挤以及有毒、易燃、易爆车间的潜在危害。

  第十三条车间布置

  1.车间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防火、安全、卫生等的要求使生产工序衔接紧密,物料运距短捷,设备操作和维修方便。

  2.车间的门(矿井的坑口)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3.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铁路、道路与门、设备、建构筑物、人行道及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遵守YJB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应在车间平面图上标明。

  4.车间内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或移动机械的通道的交叉处,应设信号报警装置。

  5.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米。

  第十四条操作室

  1.操作室和休息室应尽量避免正面对着渣口、铁口等高温设施和氧气、煤气阀门,操作室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联络和直接控制需操纵的全部设备。距铁路较近的操作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得正对铁路。

  2.操作方式宜优先设计坐式,并应具有保证操作人员活动的足够空间。在寒冷、高温、强辐射、有害气体、噪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操作室,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直接受高温辐射的操作室,应设空调和隔热防护玻璃窗。横跨热生产线的操作室的底部应采取铺隔热材料或通水冷却等隔热措施。当热辐射强度大于10.4焦耳/平方厘米.分时,应在操作室的窗外0.2~0.5米处加铝丝网或水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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