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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五章工业卫生

  第二十五条噪声与振动防护

  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和局部振动,必须分别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1O43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的规定。

  2.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设备,并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形、声源指向性、绿化带等的降噪作用,尽量使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分开。

  3.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超过标准的噪声源的噪声危害。高噪声的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和排气、放风等设备,应配备消声器或采取其他降噪措施。电机、球磨机、柴油机、破碎机、振动筛、电炉、热锯、冷锯等噪声超标的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在同一厂房内的高噪声源与其相邻的低噪声源之间应进行隔声处理。

  4.采取措施后难以使噪声降到90分贝(A)的作业区,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或遥控。工作8小时、噪声值超过90分贝(A)的操作岗位,应设置隔声操作室或值班室。

  5.锻压、重型机械设备和有防振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减振器、减振垫、防振沟或柔性连接等防振措施。降低设备本身的振动有困难时,可以对操作位置采取隔振措施或使用减振工作台、防振椅等。

  6.振动较大的电气设备及部件,应有防振、减振措施。熔断器应设在无振动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射线防护

  1.射线防护必须执行GB4792《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冶金部《冶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规定。

  2.放射源应存放在专用源库。源库应有防火、防水、防盗设施;贮存槽应为地下坑式,水泥墙壁的厚度应不小于0.3米;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1米;室内应装设排风和机械吊装设施;离源库5米处应设围墙和警戒标志。

  3.使用封闭型放射源的场所,必须解决工作人员外照射防护问题。

  4.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屏蔽设计,必须保证操作人员自身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0mSv(5rem),相邻作业人员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mSv(0.5rem)。可根据表3选择屏蔽材料。

  表3屏蔽材料的选择

  放射性种类屏蔽材料种类举例

  一般物质纸

  轻物质+重物质铝或有机玻璃+铁

  中子重物质铅、铁、普通混凝土

  中子轻物质水、石蜡

  5.放射源控制区的范围应根据放射源的强度确定。放射区周围应设高度1.5米以上的红色铁缆索或栅栏,放射源控制区内应设明显标志,标明放射源的位置、种类、强度,并有信号指示灯,显示装源容器快门开闭状态和危险报警。

  第二十七条防暑降温与防寒采暖

  1.防暑降温与防寒采暖设计必须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2.高温车间应合理布置热源和合理疏散热量。

  ①单跨或双跨厂房应将热源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②多跨厂房应尽量将热源集中到一跨或两跨。自然冷却或强制冷却的炽热成品,应集中到一定区域;

  ③应尽量缩短炽热成品、半成品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及运输距离。

  3.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其表面温度超过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车间内高温操作区的操作室应有空调设施,并应设置有降温设施的工间休息室。

  5.当地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高于32℃的冶金企业,应设置高温作业倒班休息室。休息室应设置空调和足够的床位,每个床位的面积以2~4平方米为宜(单层床取上限,双层床取下限)。

  6.大中型冶金企业应建含盐清凉饮料制备厂(或车间)和完备的卫生检测设施。其生产量应满足高温作业工人3~5升/人·班的要求。

  7.寒冷地区应有必要的防寒采暖设施。

  第六章专业部分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

  1.一般规定

  ①地质勘探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颁发的《冶金地质安全规程》的规定。

  ②设计和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门踏勘,了解施工区段有关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地下设施、管线以及构筑物的埋没情况。

  ③在矿山水域、林区、草原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必须在雨季施工、或在河滩、干枯河床和山洪排泄区施工时,应制定有效的防洪、排水措施。

  ④施工区域附近有架空电力线路时,施工钻孔、场地、设施和运输通道都应设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外。否则,必须经电力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⑤如在地下电缆附近作业,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应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区域。若为江河中的电缆线路,一般不小于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水域(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⑥在江、河、湖、海边或沼泽、含水层、岩溶地层和流砂层等地探矿时,应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措施,并应防止地表沉陷。

  2.钻探工程

  ①钻孔设在山洪排泄区内时,周围应修筑可靠的防洪截水设施。

  ②设计需填方的机台时,机台填方面积不得超过机台面积的1/4。

  ③设计钻孔应避开陡崖、水体、大型建构筑物、公路等。无法避开时,孔位可适当移动,勘探线上可移动10~20米,勘探线两侧可移动数米。

  ④在坚硬稳固处修筑地盘时,靠坡壁一面的坡度应不大于80度,特别松散的岩层应不大于45度。

  ⑤设计人工搬运便道时,道路地形坡度应不大于20度,特殊情况最大不超过30度,否则应修筑台阶,安设护栏。

  ⑥设计搬运索道时,索道跨度一般应控制在300~500米之内。

  ⑦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放射性核素的井巷内进行钻探作业时,应设专人定时监测,并设置相应的警报装置及防护措施。

  ⑧凡在通航的江河中进行钻探设计,应及时与当地航务及水上公安部门联系,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⑨水上钻探作业时,钻探船、渡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施、医疗设施和可靠的通讯设备、船只堵漏及消防器材、锚地浮标,明确规定呼救信号。

  ⑩水上钻探工作场地的面积应不小于8米X10米。

  3.坑探工程

  ①坑探工程应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坑道应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流砂、岩溶等易坍塌、突然漏水或出现泥石流的地点,如果无法避开,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②探矿竖井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布置在矿体下盘,并位于开采后所形成的地表移动带之外;

  b.应避开断层、流砂层及含水量较大的破碎带;

  c.井口(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③勘探时用于通凤和运输的井巷,其断面形状、大小、坡度以及通风、支护方式等应与第二十九条中有关开采要求相一致;探矿井巷应尽量符合开采安全要求。

  ④探槽的深度不得超过3米,否则应改为浅井、浅孔或其他揭露工程。

  ⑤浅井深度宜不超过20米,否则应改为浅孔施工。

  第二十九条采矿

  1.井巷

  ①井巷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井口、平硐口必须位于安全地带,避开塌方、泥石流、洪水和毒气等。

  大型矿井或矿床地质条件复杂,沿走向一翼长度超过1000米的矿井,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槽设一个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至上一中段和各采区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②提升竖井同时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③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净高不低于1.9米;

  b.坡度3‰~10‰:、

  c.人力运输巷道的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0.7米;

  d.机车运输巷道的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0.8米;

  e.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的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米;

  f.无轨运输巷道的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2米。

  ④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净高不小于1.9米;

  b.有效宽度不小于1米:

  c.斜井倾角为7~15度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度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度时;应设梯子。

  ⑤平巷及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米;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米。

  ⑥竖井和斜井的井口及中段的马头门都必须设阻车器等安全设施;斜井提升应设置可靠的防止跑车装量。斜并人行道侧宜设置避难硐室。天井口、溜井口和漏斗口处,应分别设置护栏、格筛、盖板或安全档;平交、立体交岔处或路口,均应有醒目的标志与照明。

  ⑦在不移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2.露天采矿

  ①露天矿山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大、中型露天矿,应配备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a.从工人居住区到主要作业地点的路程超过3000米的露天矿;

  b.垂直深度大于100米的深凹露天矿;

  c.垂直高度大于150米的山坡露天矿。

  ②露天采矿设计,应对边坡稳定性作出全面评价(有《边坡研究报告》的矿山)或提出建议,划出边坡稳定线,并配备监测仪器、清扫维护设备及人员。

  ③需要设置在爆破危险区以内的建构筑物,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④露天采矿场应有安全避炮设施,并应在采掘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

  ⑤采场宜采取环形供电。固定供电线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以外,其高度应满足各种运输车辆安全通行的要求。采场内的低压电气设备不得采用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手持照明行灯和电器,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⑥露天采场及采场内、外道路的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采掘设备与汽车的驾驶室应安装空气质量调节装置。

  ⑦排土场的选择与设置应充分考虑解决泥石流、滑坡、塌方、滚石等的危害。

  ⑧露天转地下或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的矿山,必须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3.地下采矿

  ①地下矿山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坡度小于30度、垂直深度超过90米和坡度大于30度、垂直深度超过50米的斜井,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载人运输设备应有完备的控制信号。

  ②矿井罐笼提升系统和坑内排水系统,均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并能自动互换以保证安全供电。罐笼提升系统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坠器。

  ③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凤系统。矿体复杂的大型矿山,若条件合适,宜采用分区通凤或多级机站通风。有火灾危险的矿井,应有反风设施和火灾报警装置。

  井下作业场所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热水型矿井和高硫矿井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5℃,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④井下采矿设计必须有通风防尘的内容。

  ⑤采掘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有尘毒或放射线危害的作业地点,应有妥善的综合防治措施。

  含放射性元素并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矿井以及含氡及其子体的矿井不宜选用柴油设备。

  ⑥有地压危害的采区,应在设计中确定处理措施。若地表允许塌落,裂缝区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⑦地下开采对地表有影响的区域,不准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设置也应慎重考虑。

  ⑧矿区地表防水工程,必须与矿山排水、矿床疏干统筹安排,以防为主,防排结合。

  有突然而水危险的矿井,应疏干岩溶、裂隙、老窿等的水,并应设置防水闸门等安全设施。在地表水体下采矿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地表水与井下贯通,切断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⑨中央变电所应有可靠的防火、防水措施。井下炸药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风流,回风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口风巷道内,并应有防潮措施。

  ⑩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必须慎重选择采矿方法,保证采场通风良好,并有可靠的防火、灭火措施。

  ①井下照明与行灯应采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条原料场

  1.原、燃料宜采用机械化装卸、带式输送机运输。

  2.原、燃料堆场不应设在地下设备、设施之上,并应保持良好排水。

  3.原料场应有下列设施及措施;

  ①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

  ②机械化料场,在料条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旋转式洒水装置;其他料场应配备洒水车;

  ③车辆运行的警告标志;

  ④严寒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多凤多雨地区的大型料场,对细粒物料应有喷洒覆盖剂的设施。

  可燃性料场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4.翻车机室应设置下列安全装置:

  ①翻车信号装置;

  ②出口事故开关、双道限位开关和制动器;

  ③翻卸干料的喷洒水装置:

  ④防止翻半车的装置。

  5.轨道式的装卸设备应设夹轨器。料场两端应设锚固设施。

  6.采用链斗卸车机或螺旋卸车机时,轨道不应有坡度,并应设止挡器。

  堆取料机和各种起重机应遵守GB6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起重机轨道两端必须设有极限开关和安全装置。装卸设备应设置检修走道(台)。

  7.原料仓库应设置挡矿墙和隔墙。

  8.行走机械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采用滑线供电时应选用安全滑接输电装置,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

  9.转运站、通廊、翻车机、受料槽等设施的地下部分应设通风换气装置。地下通廊应设直接通往地面的出入口。倾斜通廊伸出地面处应设出入口,并应单独设照明开关。

  上述各建构筑物均应设地面、墙面的清扫设施。

  10.各种受料仓口、槽口的上方均应设置金属蓖格板。

  11.运煤系统的各种建筑物均应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与冲洗厂房的用水设施不准合用。电气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防爆问题。

  12.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和吹灰机,均应设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其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13.生石灰宜采用管道输送或密闭罐车运输,送达终点矿糟后应密闭贮存,应在其上部设余压消除装置和除尘设施。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密闭良好,严格防水,并设置除尘设备。

  14.破碎、筛分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密闭、通风、除尘、降噪措施。

  第三十一条选矿

  1.选矿工艺设计和尾矿库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选矿安全规程》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等的规定。

  2.厂址不应选在采空区陷落界限内和露天爆破危险区内;特殊情况下,粗碎可以布置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缘以至采场边缘,但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破碎、筛分、转运等产尘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对噪声超标的破碎机、振动筛和球磨机等设备应进行降噪处理。

  4.厂房应设地坪冲洗设施。厂房各平台和通廊等的冲洗、供水点应按方便冲洗的原则布置,以间距不超过30米为宜。冲洗污水宜自流排泄,并在全厂标高最低处设置汇总污水池、排污泵站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5.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机扩散器的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贮药、油容积10立方米以下,20米;

  贮药、油容积10~50立方米,30米:

  贮药、油容积50~100立方米,50米;

  贮药、油容积100立方米以上,80米。

  6.高架料仓必须设事故处理安全孔,并有上下爬梯;抓斗仓起重机应设检修通道,起重机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

  7.浮选工艺采用有毒药剂或有异味的药剂,或工艺过程产生大量蒸汽时,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设施;配药间应单独设置,并设机械通风。使用易燃性浮选药剂的选厂,浮选药品的贮备场所和装药剂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8.浓缩机池池顶距地面高度在0.8米以下者,应设安全栏杆。

  9.尾矿泵站(特别是高压砂泵站)应设超压保护装置和必要的监测仪表。

  10.尾矿库址应避开岩溶、滑坡、流砂、膨胀土及软弱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特殊地基处理。

  11.尾矿库应选在汇水面积小、蓄洪容积大的库址,尽量减少洪水对尾矿坝安全的威胁,并应设置溢(排)洪设施。

  12.为保证坝体安全,加高坝体时,必须根据坝的设计要求编制作业计划。

  13.必须严格进行尾矿坝的排渗设计,坝上必须设置通讯、照明设备和各种观测设施。

  14.地震区的尾矿坝应进行抗震设计,并设水位观测孔加强水位观测。

  1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应尽量设置在岩基或坚硬土基上,不得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地基上。

  16.有回水设施的尾矿库,对降雨量和洪水量有规定的重要坝体,设计中应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烧结球团

  1.烧结球团必须遵守冶金部《烧结球团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结工艺应将热矿改为冷矿,尽量取消热振筛,实现热烧结矿经破碎后直接向冷却机装料。

  2.新建的烧结球团厂,应位于居民区及工业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至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1000米。

  3.厂区办公室和生活福利设施一般应设在烧结机或球团焙烧机(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凤侧100米以外。

  4.烧结机、单辊破碎机、热筛和球团焙烧机的尾部主抽风机及一些主要设备应设有起重、降噪、除尘设施和检修用的运输通道。

  5.带式输送机的热返矿通廊净空高度一般应不小于2.6米,地下通廊一般不低于2.2米,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6.应根据物料的性质合理选择矿槽的结构、参数和设备,以减少和消除矿槽堵塞。采用抓斗上料的矿槽,上部应设蓖格板。

  7.配料回盘应与配料带式输送机、电子秤联锁。

  8.返矿系统应有防止潮料与生料进入热返矿槽的措施。寒冷地区混合料系统应有保温取暖措施。

  9.新建、改扩建烧结机的辊式布料机,应设有机械清理装置。翻车机室出入口应设置防止翻半车装置。

  10.点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设置空气、煤气比例调节装置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

  ②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

  ③应设置煤气,空气压降报答和指示信号;

  ④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11.在烧结机点火器的烧嘴前面,应安装煤气紧急事故切断阀。

  12.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并采取隔声措施。

  13.风机室高压带电体的周围应设围栏,地面应敷设绝缘垫板。

  14.机头、机尾、冷却、给料、返矿熔剂、燃料及带式输送机装卸料运输等尘源点,均应密闭除尘,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尘性质设防火、防爆、防腐和降温装置。

  15.烧结机双烟道烟囱底部应设防窜烟的隔墙。大烟道下漏斗宜采用双层漏灰阀,并设润湿装置。

  16.大中型烧结室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电梯。

  17.烧结室应根据防火需要设置安全梯,保证烧结平台至地面有两条以上的安全通道。烧结机头尾距离大于70米的大型厂房,机头和机尾应分别设置两条安全通道。

  18.球团竖炉、焙烧室应设置双安全通道,通道倾斜度不得超过45度。新建、改扩建的竖炉、焙烧室应设电梯。

  第三十三条炼铁

  1.炼铁厂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炼铁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在高炉炉台下设置办公室或生活福利设施。

  2.槽上卸料小车、槽下筛分设施及料坑必须密封良好,并应设净化除尘装置。

  3.采用带式输送机向炉顶上料必须设废铁检出装置,上料系统及漏料口应有防止炉料撒落的措施。

  4.炉顶应设置检修用吊装设施,炉顶上料系统必须密封良好,放散阀应开闭灵活。高炉、热风炉区域应设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高炉各层平台应有和调度室、主控制室、操作室、卷扬室联系的电话,并设照明和灰尘清扫外运设施。

  6.高炉喷吹烟煤系统应有防火、防爆和防煤尘聚积的措施。

  ①喷吹烟煤时,必须在喷煤系统的关键部位设温度和氧浓度监控设施,当监控值超过安全控制值时,必须有可靠的保安措施(自动充入保护性气体、系统紧急停机等)。

  ②喷吹烟煤时,制粉干燥介质原则上采用热风炉烟道废气,磨煤机入口干燥气氧浓度不大于5%,负压系统未端的设计氧含量不大于12%。保安气源原则上采用氮气,并应有防止氮气泄漏和保证检修人员安全的措施。

  ③磨煤机出口煤粉温度应确保制粉系统不结露,并远低于煤粉的着火点(烟煤不大于70℃)。

  ④管道系统和容器设计不应有死角。

  ⑤厂房应通风良好,顶部宜选用轻质材料,地坪应设水冲洗设施。喷吹制粉区应采取有效的防静电的措施。制粉及输送系统的所有设备、容器和管道均应接地。

  ⑥供煤系统的制粉原煤仓前应设检铁装置。

  ⑦制粉管道、仓式泵、煤粉罐、旋风除尘器及袋式除尘器等均应设泄爆孔,泄爆孔口应设泄爆管,管口应引向室外安全地点。

  7.大、中型高炉应有煤气自动取样装置。

  8.高炉出铁场应采用炉前机械化作业和无水炮泥。

  9.炉前环形起重机的导电滑线应设在起重机外环;用高炉支柱支撑起重机内环应考虑抗震,起重机驾驶室应设在起重机外环。

  旋塔悬臂起重机的悬臂作业半径内不允许有固定作业设施和建构筑物。

  10.大、中型高炉出铁场应进行一次除尘。大型高炉出铁场宜进行二次除尘。出铁场顶部应通风良好。铁水罐位应设除尘设施。

  11.大型高炉应有载人电梯通往各层平台。

  12.冲渣沟应设活动封盖,并按渣量设一定间隔的排气烟筒。

  13.渣罐、铁水罐停放位上面应有防雨栅,侧面应有防渣铁飞溅的挡墙。经常有人跨越的渣铁沟应设安全过桥和栏杆。

  14.碾泥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防冻设施。使用焦油和树脂做炮泥粘结剂时,卸料等产尘点应有抽风净化设施。粉状原料应采用密封车辆或专用容器运送。

  15.铸铁机主厂房和铁水罐修理库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地面应有防积水的措施。

  16.寒冷地区的高炉供水过滤器室和铸铁机冷却水阀门室在冬季应有防冻取暖设施。

  17.铸铁机应有除尘设施,启动应有声光信号,罐坑应有排水、干燥设施。

  第三十四条炼钢

  1.一般规定

  ①炼钢厂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炼钢安全规程》的规定。大、中型炼钢厂(车间)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大、中型转炉紧急复位,氧枪,副枪紧急提升,钢水的浇注用的滑动水口的开启,应有蓄电池保安电源。

  ②容量大于或等于50吨的钢水罐用耐火材料砌罐时,应采用自动升降台架,并设置通风冷却装置。

  ③车间内的炼钢渣的车、过跨钢包车以及在车间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等应设声光报警装置。

  ④化铁炉、混铁炉和钢水精炼装置等应设置烟尘净化装置。

  ⑤深度在2米以上的修罐坑,罐沿与坑壁之间的间隙应用可移动的专用盖板盖住。

  ⑥炼钢厂(车间)内拆炉、修炉工作场所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⑦引进炼钢厂(车间)的煤气和氧气总管应设切断阀,氧气管未端应设排污阀。

  ⑧吊运铁水、钢水和熔渣的起重机应设报警式过载限制器、防撞装置、两道极限安全保护装置和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2.辅原料系统

  ①辅原料系统的上料系统宜采用PC可编程自动控制装置,其供电系统应设紧急停车操作装置和现场紧急停车设施。

  ②辅原料系统的上料系统采用带式输送机联运时,应有联锁装置和联系信号,转运站卸料小车及其下料点应有除尘设施。

  ③辅原料系统的高位料仓汇总斗与下料槽应设氮气密封装置,且氮气压力不小于0.3MPa。

  ④石灰车间应供给合格块度的石灰,粉状石灰不得入炉,石灰筛分装置应设除尘设施。

  3.转炉炼钢

  ①铁水预处理应有防喷溅措施。铁水脱疏用的电石粉(CaC2)的贮仓、运输系统和喷吹料罐应有防潮防爆措施。

  ②大、中型转炉倾动设备除应满足转炉正常操作时要求的最大力矩外,尚应考虑发生场炉和冻炉事故时所产生的过载力矩。

  ③氧枪(或副枪)应有可靠的防止坠落。自动提枪、张力保护和钢绳松动报警装置。

  ④转炉倾动设备和氧枪装置必须有与供氧系统、供水系统、烟罩、三通阀等的联锁装置和联系信号,在特殊情况下能切除联锁改成独立操作。

  ⑤转炉设有副枪时,副枪应与供水系统、转炉倾动设备、烟罩等联锁。

  ⑥氧枪供水系统应设进、出口冷却水量检测器和冷却水出口温度测定仪,并应有自动报警装置。

  ⑦30吨以上的转炉必须设置煤气净化回收系统,该系统应设煤气成分连续分析仪,并应遵守冶金部《转炉煤气净化回收技术规定》的规定。

  ⑧转炉跨厂房的各层平台均应设一氧化碳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⑨30吨以上的转炉兑铁水、出钢、出渣时所产生的烟尘宜设二次除尘系统。

  ⑩氧枪(包括副枪)孔及下料孔应设氮气密封装置。

  4.电炉炼钢

  ①电炉液压系统事故停电时,液压系统应能保证出完一炉钢水,并恢复原位。电极升降与炉盖升降、旋转,应设限位开关和锁定装置,互相之间应设联锁装置。

  ②电炉应采用高效除尘净化装置。高功率与超高功率电炉,宜采用炉内直接排烟与炉外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除尘。电炉除尘系统应有防爆措施。

  ③电炉应采用机械化加料装置。

  ④电炉炉顶冷却宜采用风冷、水冷炉壁、炉门和炉盖的水冷系统应有冷却水流量、温度和压力等检测及报警装置,应设事故用水设施。

  ⑤采用汽化冷却回收蒸汽时,应遵守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汽包、蓄热器等高压容器应设独立厂房,并应有降噪、自动放散和压力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水位应与熔炼炉联锁。

  ③电炉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措施。

  ①电炉出钢区域的平台、梁、柱应有隔热保护措施,出钢坑应防止积水。

  ③上电炉炉顶的梯子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5.平炉炼钢①吹氧平炉应设烟气净化装置。

  ②炉顶吹扫、烟道清灰和蓄热室、降尘室清灰应设置水冲、气吹或真空抽吸的设施。

  ③氧枪安全设施应参照转炉炼钢的有关规定。

  6.钢水炉外精炼

  ①AOD、LF与喷粉等炉外精炼装置应设除尘装置。钢包应设防护盖。

  ②钢水炉外精炼装置应根据精炼装置的具体情况设事故用水设施,并应保证正常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能继续一炉钢水的脱气处理。

  钢水真空脱气处理装置的冷凝器下部应设液位检测装置,当液位上升超过一定高度时应能自动报警;处理装置的排气系统前端应设气体分析仪,当排出废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报警。

  7.浇注

  ①大中型炼钢厂(车间)浇注,应采用连铸。连铸平台作业区应设渣盆、溢流槽和事故钢水包;平台以下各层不得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地点。

  ②中间罐小车应设走行警报器。

  ③采用钴60等放射性物质进行结晶器液面自动控制时,放射源的装、卸、运输应设专用的工具,并存放在安全地点。操作人员应配备射线计量报警器。

  ④结晶器冷却水、二次冷却水设施,应设必要的水压、水温及流量检测仪表与报警装置,并应设置事故供水系统,保证在正常供水系统出现故障后,在限定时间内自动补水。

  ⑤采用煤气、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氧气快速切断阀。

  ⑥采用液压夹送引锭杆时,应配备液压储能器,当液压管网泄漏时,应能在短时间内保护对引锭杆的压紧力,而不使引锭杆下滑。

  ⑦连铸坯宜用字幕喷涂机或自动打印机标号。板坯连铸机的结晶器、铸坯的火焰切割及清理机、二次冷却区及中间罐解体倾翻区应设置排烟、除尘和排水蒸汽的设施。

  ⑧钢水包滑动水口应设滑板压紧面压力自动调节装置。滑动水口的液压控制系统必须设置备用线路和储压罐,钢水包滑动水口的滑板压紧面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若采用电动控制,则需设置备用电源或蓄能器,备用电源容量应供一炉钢水浇完。

  ⑨烧钢厂(车间)采用模铸时,浇钢操作平台或操作位置应有降温设施。沸腾钢的模铸应采用安全压盖装置。

  ⑩采用模铸时,底盘清理应采用底盘倾翻装置和除尘装置,铸模清扫、涂料和绝热板的安装等,应采用机械化操作,并应配置脱锭装置。

  8.废钢配料。堆场及中间渣场

  ①废钢火焰切割用的乙炔管线应设回火防止器。

  ②废钢配料间应设房盖,以防废钢入炉带进积水。

  ③废钢落锤破碎场应设置有防护结构的深坑,坑内应填软土,四周应设防护设施。破碎场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安全距离,3吨以下落锤不小于30~50米,3~7吨落锤不小于80~100米。

  ④废钢爆破应在泄压式爆破坑内进行。

  ⑤采用热泼渣工艺倒钢渣时,热泼间、待用渣罐停放处应有防雨、防积水等防爆措施;热泼间的起重机应远距离操纵。热泼间厂房、设备应有防腐蚀措施,并与周围的建构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周转不宜架设管线和高压输电线。

  ③中间渣场应布置在距主厂房较远且周围建构筑物较少的地区,融熔渣运输线路不应与铁路交叉,尽可能不与其他物料运输线交叉。中间渣场应设喷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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