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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正压风筒MT164—1995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164—1995

【颁布日期】:1995—01—25

【实施日期】:1995—05—01

【标  题】:煤矿用正压风筒MT164—1995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3 批量生产的产品和新产品必须由国家煤矿防尘通风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或井下试验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

 

6.3 抽样方法与组批规则

 

6.3.1 出厂检验项目中的4.7.3,4.7.4应逐批抽样检验。抽样方法按照GB 10111的规定进行,抽样数量为1 m2。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的合格品中抽取,抽样方法按照GB 1011l的规定进行。样品数量为10条,抽样基数不少于50条。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时,4.1,4.2,4.3,4.4,4.5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可返工处理后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者则判为不合格品。4.7.3,4.7.4中如有1项不合格,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2 型式检验时,4.6.1,4.6.2,4.6.3中如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7.3,4.7.4中如有1项不合格,应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1,4.2,4.3,4.4,4.5,4.6.4,4.7.1,4.7.2,4.7.5,4.7.6中如有2项不合格,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每节风筒上都应有标志。标志可采用涂刷、印烫等方法,其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

 

b. 安全标志及其编号;

 

c. 产品规格(直径X长度);

 

d. 检验合格证印章;

 

e. 制造厂名称;

 

f. 生产日期或编号。

 

7.2 包装

 

风筒吊环应折叠在外侧,用编织袋包装,在包装袋上应标明:

 

a. 产品名称;

 

b. 产品规格(直径X长度);

 

c. 制造厂名称;

 

d. 生产日期。

 

7.3 运输

 

风筒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机械撞击和摩擦,避免日晒、雨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禁止与有损于橡胶、塑料品质的物质接触。避免阳光直射,并距热源1 m以外。

 

7.4.2 产品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1年内其阻燃性、抗静电性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风及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起草和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宗福、左兴福、李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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