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164—1995
【颁布日期】:1995—01—25
【实施日期】:1995—05—01
【标 题】:煤矿用正压风筒MT16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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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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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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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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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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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检;“—”表示不检。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
d. 产品停产1年以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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