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165—1995
【颁布日期】:1995—01—25
【实施日期】:1995—05—01
【标 题】:煤矿用负压风筒MT165—1995
√
16
4.9.6
—
—
√
注:“√”表示应检;“—”表示不检。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的合格品中抽取,抽样方法按照GB 10111的规定进行。样品数量为10条,抽样基数不少于50条。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时,4.1,4.2,4.3,4.6,4.7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可返工处理后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者,则判为不合格品;4.9.3,4.9.4中如有1项不合格,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2 型式检验时,4.8.1,4.8.2,4.8.3中如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9.3,4.9.4中如有1项不合格,应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1,4.2,4.3,4.5,4.6,4.7,4.8.4,4.9.1,4.9.2,4.9.5,4.9.6中如有2项不合格,应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每节风筒上都应有标志,标志可采用涂刷、印烫等方法,其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
b. 安全标志及其编号;
c. 产品规格(直径×节距×长度);
d. 检验合格证印章;
e. 制造厂名称;
f. 生产日期或编号。
7.2 包装
将风筒沿轴向压缩至小于700mm长,并用绳子或布条固定3~4处,再用耐磨性较好的材料包装。在包装袋上应注明:
a. 产品名称;
b. 产品规格(直径X节距X长度);
c. 质量;
d. 出厂日期。
7.3 运输
风筒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机械撞击和摩擦,避免日晒、雨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禁止与有损于橡胶、塑料品质的物质接触。避免阳光直射,并距热源1m以外。
7.4.2 产品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1年内其阻燃性、抗静电性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风及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起草和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宗福、左兴福、李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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