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500—1996
【颁布日期】:1996—03—13
【实施日期】:1996—08—01
【标 题】:煤矿用气动局部通风机MT500—1996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台气动通风机成品应在外壳明显位置固定通风机标牌(铭牌)、通风机叶轮旋向箭标、风流方向箭标。
7.1.2 气动通风机标牌(铭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铭牌)的材质为铜或不锈钢。标牌(铭牌)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a. 通风机名称、型号。
b. 通风机主要技术参数(风量、风压、压气消耗量、压气压力、整机重量等)。
c.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d. 出厂编号和制造日期。
7.1.3 标志的颜色应与机壳有明显反差,标志的文字应清晰,准确,耐久。标志的固定应牢靠。
7.2 包装
7.2.1 气动通风机一般采用木箱包装,包装箱应符合水路、铁路、公路运输和机械化装卸的要求。
7.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 装箱清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说明书。
7.2.3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文字和符号标志,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和数量;
b.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c. 外形尺寸和毛重;
d. 出厂日期;
e. 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f. 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g. 防雨、防潮标志。
7.3 运输和贮存
7.3.1 气动通风机产品在雨雪天气中运输,须适当加盖遮蓬避免受潮。
7.3.2 气动通风机产品应存放在仓库内,并与易燃物质或气体隔离。如必须放在露天贮存,则须垫离地面200mm以上,并加盖蓬布防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风及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起草和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斯仁、叶汝陵、傅培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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