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500—1996
【颁布日期】:1996—03—13
【实施日期】:1996—08—01
【标 题】:煤矿用气动局部通风机MT500—1996
压缩空气压力测量按GB 5621中4.2的规定进行,压缩空气耗气量测量按GB 5621中4.8的规定进行。
图1
1—试验风管;2—压力计;3—大气压力计;4—大气温度计;5—试验通风机;6—压气温度计;7—压气压力计;8—压气管;9—气罐;10—压气流量计
5.2 气动通风机的效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Kk——绝热压缩系数。Kk=1~0.36,P0为通风机前方风流绝对压力(Pa);Pv为通风机进口与出口全压差(Pa);
Q——通风机风量,m3/s;
Pv——通风机风压,Pa;
q——压缩空气耗气量,m3/min;
W——每1m3压缩空气所作的功,J。
式中:ρ——压缩空气密度,kg/m3;
K0——比热比;
R——气体常数;
T1——通气动风机压缩空气进口处温度,K;
P1——气动通风机压缩空气进口处绝对压力,MPa;
P2——气动通风机压缩空气出口处绝对压力,MPa。
5.3 气动通风机叶轮动平衡试验按ZB J72 042的规定进行。
5.4 气动通风机叶轮超速试验按JB/T 6445的规定进行。
5.5 气动通风机的外观质量检查按JB/TQ 339中2.3的规定进行。
5.6 气动通风机的噪声测量按GB/T 2888的规定进行。
5.7 通风机振动精度应在自由状态下,按JB/TQ 334中除2d以外的各项规定测量。对于马达安装在机壳内的通风机,其振动速度可在机壳表面的中部进行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气动通风机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气动通风机组装完毕后,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4.1.2,4.1.3,4.2.3,4.2.4,4.2.5进行检验。
6.2.2 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查气动通风机必须取得的各种正式检验证书,技术文件、资料等文字材料。
6.2.3 出厂检验合格的气动通风机方可发给合格证,包装入库或销售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按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进行。
6.3.2 气动通风机在下列情况下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成批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
c.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d. 材料、工艺或结构有重大变动而可能影响通风机性能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 抽样方法:
a. 批量生产的气动通风机,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 10111的规定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1台。
b. 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抽样检查,由上级或有关部门制定抽样方案。
6.3.4 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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