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27—1996
【颁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7—11—01
【标 题】:煤矿带式输送机易熔合金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627—1996
5.2.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包括3.3.1、3.5.1、3.6.1、3.7.1各条。
5.2.3 检验规则
a) 3.3.1项目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应按5.1.4.1中a的规定,应全部合格;如有一个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b) 3.5.1、3.6.1、3.7.1项目应逐台进行检验,应全部合格。
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正式生产时,应每2年进行1次检验;
c)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产品转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2 检验实施
由国家指定的质检部门及制造厂的质检部门进行。
5.3.3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包括3.3~3.7各项。
5.3.4 检验规则
a) 试样数量及抽样方法应符合5.1.4.1要求,当符合5.1,4.2中b、c要求时判为合格;
b) 试验中如有某项不合格,则应取加倍数量对该项目进行复试,如仍有一台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不合格,必须消除缺陷并经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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