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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带式输送机易熔合金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627—1996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27—1996

【颁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7—11—01

【标  题】:煤矿带式输送机易熔合金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627—1996

水雾喷头流量特性系数应符合GA 33中4.1要求。

3.4.2 喷头布水性能

a) 洒水喷头布水性能应符合GB 5135中4.3要求;

b) 水雾喷头布水性能应符合GA 33中4.5要求。

3.4.3 喷头耐高温性能

喷头经高温试验后应无变形和损坏。

3.4.4 喷头抗振动性能

喷头经振动试验后应无变形和损坏。

3.4.5 喷头抗冲击性能

喷头经冲击试验后应无变形和损坏。

3.5 控制阀

3.5.1 控制阀耐渗漏变形性能

控制阀经控制阀渗漏变形试验后应无渗漏或永久变形。

3.5.2 控制阀水力摩阻损失

控制阀在水力摩阻损失测定试验时压力损失应不大于0.02MPa。

3.6 水力警铃

3.6.1 水力警铃启动压力

经水力警铃启动压力测定试验,在水力警铃喷嘴进口处压力不大于0.035MPa时水力警铃的铃锤应开始动作。

3.6.2 水力警铃响度值

按水力警铃响度值测定试验方法,当水力警铃喷嘴进口处压力为1MPa时,响度值应不小于85dB(A),当压力为0.05MPa时,响度值不应小于70dB(A)。

3.7 压力开关

3.7.1 压力开关动作压力

按压力开关动作压力测定方法测试,压力开关动作时的水压应不大于0.06MPa。

3.7.2 压力开关防爆性能

压力开关电气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和GB 3836.4有关本质安全的规定要求,且应符合同类型其他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探测器静态动作温度的测定

按GB 5135中5.5.1和5.5.2的方法进行。

4.2 探测器易熔元件强度试验

a) 对隔膜型结构,对探测器中易熔元件施加相当于10MPa水压状态的压力条件下经5min后,观察有无损坏和变形;

b) 对杠杆型结构,对易熔合金棒施加3kN拉力经5min后,观察有无损坏和变形。

4.3 振动试验

按GB/T 2423.10进行。振动频率为10~150Hz,加速度幅值为50m/s2,位移幅值为0.35mm,振动循环次数不低于5次。

4.4 冲击试验

按GB/T 2423.5进行。峰值加速度为300m/s2,脉冲持续时间为11 ms。

4.5密封性试验

在系统最高额定工作压力条件下保持5rain后,观察有无渗漏情况。

4.6 喷头高温试验

按GB 5135中5.18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将喷头直立放入温度为800±20℃的试验炉中,受热15rain后,夹住喷头进水口的螺纹部位,取出洒水喷头,立即浸入温度为15±1℃的水中,待喷头冷却后进行检查。

4.7 控制阀渗漏变形试验

按GB 797中7.7.1的方法进行。将控制阀安装在试验装置上,堵住阀门各开口,再将阀瓣关闭。充水、排出空气后,给阀瓣系统侧加2倍最高额定工作压力的静水压,保持5min,观察有无渗漏和变形。

4.8 水力摩阻损失测定

按GB 797中7.8和附录A的方法进行。

4.9 水力警铃启动压力测定

按GB 797中7.11.1的方法进行。

4.10 水力警铃响度值测定

调节水力警铃喷嘴进口处压力分别为0.05MPa和1 MPa,记录正前方距离水力警铃3m处的响度值3次,取最小值。

4.11 压力开关动作压力测定

使压力开关进口处的水压从零逐步上升,观测压力开关动作压力,共测定3次,取最大值。

5 检验规则

5.1 鉴定检验

5.1.1 检验实施

由国家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

5.1.2 设计定型审查

由国家指定的质检部门对系统全套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3.2.1~3.2.6各项进行审查。

5.1.3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包括3.3~3.7。

5.1.4 检验规则

5.1.4.1 试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3.3.1项目,在不少于30个试样中按GB/T 10111规定随机抽取2个进行检验;

b) 3.5.1、3.6.1、3.7.1项目,每台均需检验;

c) 3.3.2、3.3.3、3.3.4、3.4.1~3.4.5、3.5.2、3.6.2项目,由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一个试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3台,按GB 10111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5.1.4.2 符合以下要求,即为鉴定检验合格:

a) 对系统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结果应符合3.2条各项要求;

b) 对3.3.1~3.7.1各项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允许出现不合格;

c) 对3.7.2检验结果应符合GB 3836及其他有关规定。

5.1.4.3 鉴定检验中只要有1项不合格,必须查明原因,消除弊病,对产品进行修改,并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检验实施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检部门负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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