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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T632—1996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32—1996

【颁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7—11—01

【标  题】: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T632—1996

8.7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第一句规定执行。

 

 

9 探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9.1 钻进中应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必要时可保留岩芯。

 

9.2 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9.3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4 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9.5 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9.5.1 背紧工作面,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9.5.2 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 m以上。

 

9.6 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9.7 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9.8 应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9.9 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9.10 探放水钻孔,完成探测任务后必须全孔注浆封闭,并做好封孔记录。

 

 

10 放水的技术要求

 

10.1 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10.2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8条规定执行。

 

10.3 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10.4 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11 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1.1 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间不得有低洼积水段。

 

11.2 探水巷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探水孔的超前距、帮距及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探水后、掘进前,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挂牌制度。

 

11.3 巷道支护应牢固,顶、帮背实,无高吊棚脚,倾斜巷有撑杆,使巷道有较强的抗水流冲击能力。

 

11.4 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设电话和报警装置。

 

11.5 必须向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贯彻、交待报警信号及避灾路线。

 

11.6 探水巷道应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11.7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

 

11.8 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随后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半墙。

 

11.9 放水工作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

 

11.10 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表A1 沿岩层探断层水、强含水层水时的超前距和孔口管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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