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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方法MT/T639—1996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39—1996

【颁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7—11—01

【标  题】: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方法MT/T639—1996

 

1—煤层巷道;2—钻孔;3—封孔器;4—导气管;5—测量室

 

图2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进行预测或检验的钻孔布置平面图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其钻孔布置为: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掘进工作面至少打2个、缓倾斜煤层掘进工作面至少打3个直径为42mm的钻孔,其中只值指标法的钻孔深度为5.5~6.5m,其他方法的钻孔深度不得大于9m。钻孔应布置在煤层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2~4m处(见图3)。当煤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软分层时,钻孔应布置在最厚的软分层中。

 

 


 

 

1—巷道;2—钻孔

 

图3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进行预测或检验的钻孔布置平面图

 

 

5.1.2 回采工作面:

 

在回采工作面运输平巷以上10m、回风平巷以下15m,沿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垂直于工作面煤壁的钻孔,孔深根据工作面条件确定,但不得小于3.5m(见图4)。

 

 

 

1一运输平巷;2一回风干巷;3一钻孔

 

图4 回采工作面钻孔布置平面图

 

 

5.1.3 对各类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其钻孔布置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将检验孔打在两个防突措施钻孔的中间。

 

5.2 测定步骤

 

5.2.1 仪器的准备: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选用测量室管长度为0.5m的测定装置;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选用测量室管长度为1.0m的测定装置。

 

按钻孔深度要求将测定装置的封孔器、导气管、测量室管等与各辅助部件连接好,检查是否气密。

 

5.2.2 打孔:

 

按5.1的有关要求布置钻孔,在每段钻孔钻进前应在钻杆上标识出预定的打钻深度。钻进时应避免钻杆摆动,钻进速度应控制在0.5~1 m/min。

 

5.2.3 封孔:

 

钻孔钻进至预定深度,立即用秒表计时,迅速拔出钻杆,把封孔器送入孔底,并用打气筒进行充气。全部操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2.4 测定流量:

 

在封孔操作的同时,将流量计与导气管口连接好。封孔完成后,对瞬时流量计在2min时读数,即为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值;对累计流量计应在1.5min和2.5min时分别读数,后一读数减去前一读数即为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值。

 

5.2.5 退出封孔器:

 

测定完成后,将胶囊泄压,从钻孔中退出封孔器。

 

5.2.6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检验时,每钻进1 m应测定一次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5.3 测定记录

 

在测定开始前应测量并记录工作面位置、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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