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3
通风
3.1
一般规定
1.
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和一般房间;
2.
放散极毒物质的房间、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放散较毒物质的房间。
1.
引起燃烧或爆炸;
2.
产生更为有害的混合物或化合物;
3.
易于沉淀或凝结。
注:①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戌五类,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现故执行;
②以换气次数确定事故排风量时,房间容积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计算.
对于放散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吸风口应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线距顶棚不宜大于
0.4m
。
当正常排风系统兼作事故排风时,宜在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附近布置一定数量的吸风口。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
排风口与机械进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
4
排风口不得朝向不易扩散的地段。
1
吸风口下缘与地面距离不宜大于
2
排风量应根据灭火剂种类和要求通风稀释时间经计算确定,但不小于
4
次
/h
换气;
3
排风总管上应设与排风机的开停而相应启闭的阀门。
注:执行本条时,可不受本规范本
5
防火与防爆
5.1
采暖系统的防火防爆
1
放散物质为可燃粉尘时,热水不应超过
2
放散物质为可燃气体、蒸气时,热水温度不应高于
1
生产过程中放散的粉尘受到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燃烧、爆炸或能产生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厂房;
2
散热器采暖的热媒温度,不符合本规范第
5.2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
注:①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
②
在厂房内所有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甲、乙类生产厂房进风系统的进风口可设在爆炸危险区域
2
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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