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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HS 2001

【颁布单位】:国际劳工组织

【发 文 号】:ILO-OHS 2001

【颁布日期】:2001-

【实施日期】:2001-

【标  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HS 2001

  前 言

  保护员工免遭与工作相关的不健康、伤害和疾病的影响是国际劳工组织肩负的一项历史使命。既不能把工作伴随着疾病和伤害作为忽视员工安全与健康的理由,也不能把贫穷作为忽视员工安全与健康的借口。国际劳工组织的首要目标就是创造条件,让人们在自由、平等、安全、尊严的环境下获得舒适、高效的工作,我们称之为“体面”的工作。体面的工作一定是安全的工作,而且安全的工作也是提高生产率、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之一。

  目前,技术进步与激烈竞争导致了工作环境、工艺方法和组织的急剧变革,加强法治活动非常必要,但它不能充分处理这些变革,不能与新的危害和风险同步变化。因此,组织必须持续不断地迎接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挑战,建立动态管理战略,作出有效的反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能帮助企业在这方面作出努力。

  本导则是在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三方代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磋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上已通过的相关国际劳工标准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原则制订而成。因此,本导则为企业内外安全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无与伦比的有力工具。员工、组织、安全健康体系及外界机构都将受益。

  国际劳工组织非常荣幸地组织了本导则的起草工作。我确信本导则将成为雇主、员工及其组织、国家相关机构以及所有那些有责任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的人员的一个非常宝贵的工具。

  胡安·索玛维亚 局长

  绪 论

  目前,各国政府、雇主及员工都己认识到在组织内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不仅有助于降低危害和风险,还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

  本导则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其根据是国际认可的由国际劳工组织的政府、雇主和员工三方代表确定的原则。这种三方性工作方法为各类组织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安全文化奠定了坚实、灵活和合理的基础。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自愿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它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在保护工人安全、健康方面的价值观和手段。

  本导则可供所有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人员使用。导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打算取代各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导则的使用并不要求组织必须通过认证。

  雇主有责任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就是完成其职责的一个有效方法。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工具,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导则有助于主管机构和组织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1 目的

  1.1.本导则旨在保护工人免遭各种危害,消除各类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事件和死亡。

  1.2.为国家所采用时,本导则应该:

  (a)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建立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b)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提供指导,以更好地贯彻法规及标准要求,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c)为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导则和特制导则提供指导,以满足不同规模和活动类型的组织的实际需求。

  1.3.为组织所采用时,本导则旨在:

  (a)指导组织将OSH管理体系要素作为总体方针管理计划的一部分,融入组织全面管理;

  (b)鼓励组织内全体人员,尤其是雇主、业主、管理人员、员工及其代表,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2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2.1.国家政策

  2.1.1 国家应指定一个或几个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定期评审关于组织建立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政策、负责与最代表雇主和员工利益的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协商。

  2.1.2 在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政策中应确定一些总的原则和工作程序,目的是:

  (a)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其纳入组织的全面管理体系之中;

  (b)促进并改善国家和组织为系统地认同、计划、实施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活动而采用的相应自愿实施方案;

  (c)促进组织内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

  (d)避免不必要的官僚行为、行政干预与资源浪费的同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持续改进;

  (e)促进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及其它服务机构为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协作与支持,并将这些机构的活动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总体框架中;

  (f)定期评价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政策和框架的有效性;

  (g)通过合适的方法评价并对外界公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实施工作的有效性;

  (h)确保组织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仅适用于内部员工,也同样适用于组织的承包方和其员工包括直接雇用的临时工。

  2.1.3 为确保实施计划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主管机构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框架,以便:

  (a)明确实施此项国家政策时各类机构的作用与职责,并做出合理安排,确保各机构协调合作;

  (b)发布并定期评审关于组织自愿参与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国家导则;

  (c)如可行,制定标准来选择主管机构并授权其负责制定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特制导则;

  (d)确保本导则可为雇主、员工及其代表获取,以便他们充分利用国家政策。

  2.1.4 主管机构应做出安排并提供可靠的技术指导,以便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以及其它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各类机构,包括医疗保健机构等积极鼓励和帮助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2.国家导则

  2.2.1 自愿申请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导则应以第三章介绍的模式为基础,并结合该国的具体条件和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

  2.2.2 国际劳工组织导则、国家导则和特制导则之间应保持一致,并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组织直接或有选择地采用。

  2.3 特制导则

  2.3.1 特制导则在反映国际劳工组织导则的总体目标的同时,应包括国家导则的一般要素,同时还应考虑到各组织或组织集团的具体条件及需求,尤其应考虑:

  (a)组织的规模(大、中、小)和基础结构;

  (b)危害的类别与风险级别。

  2.3.2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与其核心要素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3 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提出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是雇主的责任和义务。雇主应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体系中发挥其坚强的领导作用并对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作出相应的承诺和合理的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五个主要素,如图2所示。

  3.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3.1.1 雇主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该方针应:

  (a)针对组织的特点,适合于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

  (b)简明、工整、注有颁布日期,并通过雇主或高层管理人员签名的方式生效;

  (c)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员工,并方便他们获取;

  (d)定期评审,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e)如可行,为相关方所获取。

  3.1.2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至少应包括下述关键原则或承诺:

  (a)防止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以保护组织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b)遵守国家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组织签署并遵守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集体协议及其它要求;

  (c)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d)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绩效。

  3.1.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与组织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或融为一体。

  3.2.员工参与

  3.2.1 员工参与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

  3.2.2 雇主应确保与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与交流,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能(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

  3.2.3 雇主应做出安排,保证员工及其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实施、评价和改进等活动。

  3.2.4 如可行,雇主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以及职业安全健康代表,使其履行相应的职能。

  3.3.责任与义务

  3.3.1 雇主应全面负责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并在组织内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

  3.3.2 雇主及高级管理层应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义务与权力,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以及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建立的组织应:

  (a)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员均已知晓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职责;

  (b)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传达到全体员工;

  (c)如可行,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护;

  (d)促进组织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间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e)完全符合国家导则、特制导则及组织签署并遵守的章程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f)制定明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可测量目标,并予以实施;

  (g)做出切实的安排,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有关的各类危害和风险,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健康;

  (h)制定事故预防和员工健康改善方案;

  (i)做出切实的安排,以确保组织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过程中员工及其代表的全面参与;

  (j)提供必要的资源,以确保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顺利开展工作;

  (k)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安全健康委员会(如果有的话)中的各项工作。

  3.3.3 如可行,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

  (a)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c)推动组织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3.4.能力与培训

  3.4.1 雇主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计划,以确保全体员工胜任其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工作和职责。

  3.4.2 雇主应具有或应能具有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相关的危害和风险,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4.3 在3.4.1提及的计划中,培训方案应:

  (a)如可行,包括组织内所有员工;

  (b)由专业人员来完成;

  (c)能定期提供及时有效的新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d)包括对受培训人员理解能力与培训效果的评价;

  (e)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果有的话),如可行,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f)适合组织的规模及活动的性质,可行时形成文件。

  3.4.4 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3.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化

  3.5.1 组织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性质,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a) 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确定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组织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以及相应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

  3.5.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

  (a)书写工整,通俗易懂;

  (b)定期评审,如可行,予以修改,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并方便他们获取;

  3.5.3 组织应建立、管理和保存职业安全健康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追溯性,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予以规定。

  3.5.4 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员工有权获取与其作业环境和健康相关的记录。

  3.5.5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包括: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记录;

  (b)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记录;

  (c)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方面的记录;

  (d)员工在有害作业环境中的暴露量、作业环境监测与员工健康监护的记录;

  (e)主动与被动的监测结果的记录。

  3.6.交流

  3.6.1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有关的计划和程序,目的是:

  (a)对内、外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信息予以接收、记录和答复;

  (b)确保组织内相关职能和层次间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的顺利交流;

  (c)确保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及想法和建议被接收,并得到考虑和答复。

  3.7.初始评审

  3.7.1 如可行,应通过初始评审过程对组织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如果组织尚未建立或欲重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该组织属新建组织,则初始评审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3.7.2 初始评审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如可行,应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初始评审应该:

  (a)查明现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导则、特制导则,以及组织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其他要求;

  (b)辨识、预测和评价现在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的危害/危险;

  (c)确定现有的或欲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危险;

  (d)分析员工健康监护数据。

  3.7.3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

  (a)形成文件;

  (b)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依据;

  (c)为持续改进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3.8.体系策划、实施与运行

  3.8.1 此项工作旨在建立一个满足下述要求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a)至少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b)有助于实施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c)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3.8.2 组织应根据初始评审、复评的结果或其它可获取的资料,制定充分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策划方案,策划方案应有助于保护作业场所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应包括:

  (a)明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如可行应量化)及其优先顺序;

  (b)旨在实现目标的计划,包括明确的职责和绩效标准,表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

  (c)可供选择的测量标准,以确认目标的实现;

  (d)足够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3.8.3 职业安全健康策划方案应覆盖本导则第3章规定的和图2所示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实施与运行。

  3.9.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9.1组织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初始评审或复评的结果,制定可测量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目标应:

  (a)适合于组织的特点、规模和活动的性质;

  (b)符合有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技术和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c)将重点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好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d)切合实际并可实现;

  (e)形成文件,并向组织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进行传达;

  (f)定期评审,如可行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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