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山西召开“12·25”中铁隧道爆炸事故第二次媒体通气会。会上通报2012年12月25日发生的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爆炸事故,是一起被严重瞒报的责任事故。
2012年12月25日15时左右,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一号斜井正洞右线开挖掌子面,现场补炮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
在这起重大事故的背后,隐藏着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三无”表现——无德、无知与无法。
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实施抢救万分紧急。可惜的是,在这起事故中,由于瞒报,失去了启动紧急救援的最佳时机。有关当事人视职工生命安全于不顾,为了隐瞒真相,不仅将死者转移到外地火化,还舍近求远将伤者送到数百千米外医治。如此费尽心机,全是为了个人利益的考虑,这种视职工生命如同儿戏的做法岂不是无德?
“纸包不住火”,事故惊天动地,怎能隐瞒住,怎能掩盖住?不能隐瞒的事情居然煞费苦心隐瞒,不能掩盖的事故居然百般掩盖,这种掩耳盗铃式的自作聪明岂不是无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严惩事故瞒报行为,可我们的一些有关工作人员居然有法不依,视如无有,这岂不是无法?
一起安全事故,因为瞒报导致多人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有关责任人员无德、无知与无法的悲剧。这一悲剧给了我们沉重的警示——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宣传与教育仍然任重道远,无视安全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只有当我们的企业和相关人员都树立起安全生产的理念,做到依法生产时,才能避免此类恶意隐瞒事故行为的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