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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瞒报事故犯罪行为

作者:罗 时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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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伊始,隧道爆炸、苯胺泄漏、矿难等一系列“瞒报、迟报”事件接连曝光。2012年12月25日14时40分左右,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承建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瞒报。同年12月31日,位于山西省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直到2013年1月5日,山西省政府才接到报告,事故发生后有约8.7 t苯胺泄漏至浊漳河内,山西境内河道长约80 km受到影响,平顺县和潞城市28个村、2万多人受到波及,下游的河北邯郸市大面积停水,引发当地不少市民抢购饮用水风潮。2013年1月2日凌晨,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发生一起煤矿透水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而直到1月7日,相关部门才接到举报电话。

  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迟报、谎报、漏报”违法现象呈屡禁不绝之势。在国家严格安全管理的高压态势下,为什么这类事件还是屡屡发生?一些企业负责人与官员为什么公然以身试法、铤而走险选择违法?如何遏制这种违法行为?

“瞒报、迟报”激起公众愤慨

  这次曝光的3起“瞒报、迟报”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公众的愤慨。

  2013年1月8日,人民网发表舆情监测室的《山西苯胺泄漏引发舆论热潮》一文指出,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后,因官方时隔5日才出报告,引发网友的围观而迅速引发舆论关注。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针对苯胺泄漏事故表示,并未迟报事故,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就不用往省里报。前不久,同样在山西省中南铁路吕梁山隧道发生致十余人死伤的爆炸,被认定为严重瞒报责任事故,然而前车之鉴未成后事之师,此次山西省长治市天脊煤化工集团再次涉嫌迟报而招致舆论激烈批评。

  人民网的网友“没头脑和不高兴8539”批评道:怕自己的前途受损就损毁公众利益?政府官员,你们什么时候能真正为百姓做点实事啊!公众有知情权!网友“彩运当头”质问道:如此政府官员,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法律法规中有关上报时间的规定于何处呀?网友“糖糖_lance”质疑道:什么叫污染不出市界不必上报?国家哪条法律法规这么规定的?这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政府的不作为更是间接犯罪。希望此事最终能进入司法程序,至于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是必须的。

  易安网友们也就这一事件纷纷评论。网友“可乐不可口”指出:山西苯胺泄漏,瞒报5天只出来道歉就可以了吗?为什么不问责?造成的污染后续恢复工作由谁做、怎么做。网友“马甲”希望,我们期待以这几起案例为标杆,确立一个鲜明的判例:瞒报就是犯罪,涉嫌瞒报的官员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不能撤职换人了事。

为何这类违法事件屡禁不绝

  2013年1月5日《羊城晚报》在《遏制事故瞒报必须标本兼治》的评论中指出,事实上,事故瞒报与惩处瞒报,已经存在了多年,仅2012年7月份就连发4起煤矿迟报瞒报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当时就表示,不能容忍,必须严惩。问题是,瞒报之后严惩,严惩之后再瞒报,为何三令五申“严禁”,事故瞒报却总是周而复始地发生?

  涉事企业之所以隐瞒不报,不仅在于法律意识淡薄,而且与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有关。生产事故指标往往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企业将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层层分解,甚至出现“生死合同”。事故真相一旦曝光,不仅企业负责人面临惩罚,而且还面临着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资质等处罚,对于以利润追求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而言,自然不愿意利益受损。所以,花再多的钱私了企业也愿意。而遇难者家属和伤者家属在既成事实和较高赔偿金面前,往往不再追问、揭发,导致“瞒报与私了”成为事故处理的一种“潜规则”。

  地方政府的瞒报,一是遮蔽自己的失职,二是为了地方GDP,其三则可能是为掩饰背后的腐败。无疑,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地方监管部门脱不了干系,即使是假问责,总有官员要付出一定代价,所以,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事故发生在自己的地盘上。

  安监总局发言人曾表示,很多重大事故背后都存在腐败、失职渎职、官商勾结、“保护伞”等问题。无疑,隐瞒真相的背后,也往往隐藏着腐败——腐败是事故频发、隐瞒不报的“罪魁祸首”。所以,遏制事故瞒报首先要反腐败。

  1月6日,新华社的新华时评《事故瞒报迟报是对人民的犯罪》指出,如此瞒报、迟报事件接连发生,使受害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正义难以伸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国务院2007年就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还对事故现场责任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时间限度,作出了严格规定。监察部等7部门2007年还联合发出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瞒报、迟报仍不时发生,无疑是对国家法令的公然违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漠视。试图抱着侥幸心理,企图一拖再拖之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异于掩耳盗铃。

对“瞒报、迟报”犯罪行为必须严惩

  1月7日《东方早报》的《追究瞒报犯罪 从山西“两案”做起》的评论指出,针对山西接连发生的瞒报事件,瞒报就是犯罪,不是人民内部矛盾了,问责当然不能仅限于党内警告、免去职务。我们需要切实的问责,足以威慑相关官员,一旦瞒报就彻底断送其前程,乃至令其锒铛入狱。事实上,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就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目前山西隧道爆炸事件中4人已被追究此罪名。一起严重的苯胺泄漏,按相关规定2h就应上报,却被拖延了5天,导致下游上百万的人口处于停水、抢购饮用水的恐慌当中,这就是犯罪。早在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明确:“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就应追究相关官员的滥用职权罪。但至今鲜有官员因为瞒报事故而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我们期待以这两案为标杆,确立一个鲜明的判例:瞒报就是犯罪,涉嫌瞒报的官员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不能撤职换人了事。

  1月8日新华网在《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详解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报道中指出: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谎报瞒报加重处罚;“集体研究”实施渎职,责任人应追刑责。1月9日《京华时报》在《惩治官员渎职丝毫不能手软》的评论中指出,法治国家对于公权力的治理,尤其需要关注对渎职行为的惩治和预防。从刑法上编织严密的刑罚之网,让渎职的官员无处遁形,这是依法从严治官的铁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即会受到刑罚追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内容。解释明确了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传递出司法机关严惩渎职犯罪的决心。渎职向来是一种“不落腰包”的腐败,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较之一般腐败行为更重,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现实生活中,从各种食品安全事故到此起彼伏的矿难,从问题奶粉中的受害者到兰考火灾中丧生的弃婴,政府部门及官员所负担的法定职责一旦履行不善,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将造成整个社会正义秩序的沦陷,带给公民权利大面积的毁损。因此,法治国家对于公权力的治理,尤其需要关注对渎职行为的惩治和预防,这是依法从严治官的铁律。

  编辑 边 安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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