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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安全管理学科的现状与发展(四)

安全工程专业继续教育知识讲座
作者:河南理工大学能源学院 景国勋 杨玉中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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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保险的方法,补偿因事故或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使企业具有重新恢复生产的能力,使家庭得以休养生息,是事故损失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保险与风险

  保险源于风险的存在。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幅”和“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的说法。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给予补偿。

  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者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现实生活中的风险因素越来越多。无论企业还是家庭,人们都想出种种办法来对付风险。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风险管理的一条总的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安全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于事故风险的风险管理。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预防、自留和转移等4种方法。

  回避风险。这是指主动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适用于对付那些损失发生概率高且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如:无氰电镀的技术,就完全回避了氰化物中毒的风险。

  预防风险。是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于安全管理来说,是指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两种手段。

  自留风险。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非理性”是指对损失发生存在侥幸心理或对潜在损失程度估计不足,从而暴露于风险中;“理性”是指经正确分析,认为潜在损失在承受范围之内,且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风险比购买保险更经济合算,这适用于对付发生概率小,且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保险就是转移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

  风险管理和保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险学中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是风险管理理论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风险管理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保险研究的深入,风险管理学后来的发展也在不断促进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实践中,一方面保险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另一方面通过提高风险识别水平,可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同时风险管理的发展对促进保险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险的分类

  保险分类的方法主要来自保险公司内部业务工作的实践,也来自对办理保险进行财务控制的立法影响。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对保险分类也不一致。

  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可把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它是由政府颁布有关的保险法规,凡在法规规定范围之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须依法参加保险。

  按照保险的对象分类,可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此外,国际上还有一种分类方法,把保险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类。所谓寿险,仅指与人的生存和死亡有关的保险,其范围较人身保险为窄;而非寿险则比财产保险广泛,除包括各种财产保险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目前,世界保险费统计就使用这一标准。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4大类。这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实际上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业务。它又分为两种,凡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为保证保险;凡投保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的为信用保险。

  按照保险关系的层次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按照保险经营的目的分类,可分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和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险及政策性保险等。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但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方面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而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常用的分摊方式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款限额比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当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这些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与保险人约定的生存期满等事件。

  人的需求的条件性及变动性,决定了人身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在不同的场合,根据不同的要求,从各个角度,可有不同的分法。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及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对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预防工伤事故,补偿职业伤害的经济损失,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实施原则如下:

  强制性实施原则。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实行工伤赔偿,并依照法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依照法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责任赔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后,无论其是否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均依法按规定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不缴费原则。是指无论是直接支付保险待遇或者缴费投保,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事故属于职业性伤害,伤害成本被认为是一种制造成本,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企业生产成本的特殊部分,同时,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现代工伤保险已不仅局限于对工伤职工给予工伤补偿,而是把工伤补偿、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紧密地联系起来,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机制的建立,即是这一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样,既有利于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促使劳动者重视自身的工伤保险权利,积极监督企业履行职责,使工伤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上有所保证;同时也避免了形成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就可放松安全管理的错误诱导,使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使事故预防、应急措施、保险补偿3种手段紧密结合,这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特点。

  编辑 边 安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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