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正在进行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
烟花爆竹生产所用药物早期普遍采用黑火药,其主要成份是硝酸钾、硫磺和木炭。但由于用黑火药加工烟花爆竹,对工艺要求较高,用黑火药生产的鞭炮爆响率低,燃放一挂鞭炮通常有30%~40%完整筒子散落在地上,同时,用黑火药生产的引线常常出现燃烧过程中熄灭,造成在庆典或节日燃放时鞭炮断火。
为提高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在上世纪80年代初,烟花爆竹行业终于找到了黑火药替代品——由氯酸钾、银粉按一定比例混合成的烟火药。该原料感度高,只要轻轻一碰就会响。由于用氯酸盐加工的烟花爆竹爆响率能达到95%以上,对生产用纸筒要求不高,而且可用机械代替人工卷筒,显著提高了生产效率。
然而,氯酸钾在提高烟花爆竹质量和生产效率的同时,也给当时处于家庭作坊阶段的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带来厄运——事故频频发生。这主要是由于氯酸钾感度太高,生产过程的拖拉、碰撞动作,人体静电都极易引发事故。
为扼制烟花爆竹生产事故高发态势,提升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环节的本质安全水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 年专门下发《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开始在全国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推广使用高氯酸钾,用钝感安全的高氯酸钾替代敏感危险的氯酸钾。
工作总体情况
国家安监总局分别于2006年底和2007年5月,两次委托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对覆盖全国所有产区的305 家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生产线上的药物进行抽检,共查出46家生产企业存在违规使用氯酸盐问题。抽查人员在抽检生产企业的过程中发现,不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指定要价格更低的氯酸盐产品,严重影响了使用高氯酸盐的烟花爆竹产品销路。
为从销售环节堵住含氯酸盐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从2007年底开始,国家安监总局同时对烟花爆竹主产区的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的批发经营企业开展药物安全抽查,查产品流向登记和批发经营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企业,一律责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年跟踪抽查,如连续两年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吊销给批发经营企业提供含氯酸盐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监总局责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省(市、自治区)内的生产(批发)企业违规生产(经营)含氯酸盐烟花爆竹产品的情况进行抽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抽查和后处理情况上报总局。在全国形成禁用氯酸钾的高压态势。
5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次组织宜春、醴陵、浏阳三家国家安全生产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对北京、河北、内蒙古、湖南等21省(市、区)的1348家生产企业和 903家批发经营企业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生产线上的药物进行抽检。 5年来共抽查到94家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含氯酸盐产品,175家批发经营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盐产品,经进一步核实,吊销了一批生产许可证,对所有违规经营企业都进行了处罚。
到2009年,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2 829家生产企业和2 124家批发经营企业进行烟花爆竹药物抽查,共抽查到8家生产企业、67家经营企业存在违规现象。从历年抽查结果数据看,违规使用(经营)氯酸盐情况逐年下降,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已取得预期效果。
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氯酸盐专项治理工作由单纯查生产环节转为同步抽查生产、批发经营环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单纯委托检测机构抽查转为全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动一起组织抽查,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由被动抽查烟花爆竹药物转为一手抓抽查,一手抓制度建设,规范企业产品购销行为,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建立了氯酸钾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当前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全国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及结合抽检检查烟花爆竹流向监管及产品购销合同签订的情况看,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得到有效治理的同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批发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问题突出。如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药物抽检,查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宁夏7个省(区)共有44家批发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占抽检批发企业总数的16.5%(与2009年相比上升了2.6个百分点)。其中,4家批发企业2009年、2010年连续被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2010年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药物抽检,在经营环节共发现76个含氯酸钾产品,有54个产品的包装标注或购销合同涉及5个省(区)的50个生产企业名称。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药物抽检在经营环节发现14个含氯酸钾产品,有10个产品的包装标注或购销合同涉及2个省的10个生产企业名称。这些情况反映出,一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把关不严;个别企业违规销售非法产品、假冒产品、无包装标识的产品或过期产品。
二是烟花爆竹流向登记、产品标识和购销合同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给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从将流向登记管理情况列入抽检检查内容以来,2009年和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抽检后,共发现320家次生产企业和87家次批发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分别占两年委托抽检生产和经营企业总数的67.9%和15.1%。相当一部分企业虽然进行了产品流向登记,但其内容、形式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由于流向登记和购销合同不健全,很多在经营环节发现的违规产品无法追根溯源,揪出违规生产者。如2010年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药物抽检在经营环节发现的76个含氯酸钾产品中,有22个产品未标注生产企业,有33个产品虽标注了生产企业但无该产品购销合同,这55个产品均无合法购进渠道证明;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药物抽检也发现了许多未标注生产企业及无购销合同的含氯酸钾产品。
三是个别地区仍存在将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存放在批发企业仓库、与其经营产品混存的问题。近年来的抽检工作中发现,一些基层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妥善处置收缴的烟花爆竹,导致隐患滞留、积聚;个别批发企业仓库管理混乱,将非法、违法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对仓库安全构成威胁。
强化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
在总结五年来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2011年11至12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时期再次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针对历次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221号)对此次抽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次抽检仍以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抽检为主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抽检为辅的形式开展,近年来抽检中发现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涉及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及问题突出的地区将成为本次抽检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对抽检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编辑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