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7月11日公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企业还必须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并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办法》明确,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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