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记者 余茂君) 2006年11月22日,中纪委、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7类25种表现,包括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批准提供危险物资、干预插手安全生产、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等;将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5类18种表现,包括无证生产、强令作业、擅离职守等生产环节违法违纪和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等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这是在安全生产领域采取严刑厉法、重典治乱的重大举措,是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它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安全执法行为,有利于打击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