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9日讯(丁建成 记者 印蕾)记者2011年11月9日从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省委办公室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属于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通知》明确,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未依法报告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通知》明确,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除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直至依法关闭;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或者包庇、纵容瞒报、谎报事故的,从重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不能及时调查核实瞒报、谎报事故,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问责,或根据情节,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