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乃至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前各地普遍实行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量化和考核,以达到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现行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主要是指某一时期和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人数的界限值。这个界限值,可以是十万人死亡率、百万吨煤死亡率等,也可以是死亡人数的绝对值。笔者认为,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控制无可非议,但现行的控制指标的量化分解与考核应在许多方面改进,以更符合客观规律,下面谈一下具体看法。
现行控制指标分解和考核的弊端
大家知道,事故具有因果性、潜伏性和偶然性的属性,任何一次事故的出现都具有若干事件和条件同时发生的特点,事故是众多因素的函数。事故的发生是随机的,随机事件符合数理统计的规律,在安全生产领域常常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事故进行预测和分析。目前应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就是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死亡人数为事件,经过统计、分析而建立起来的控制指标标准。例如,2005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1万6 263人,分别量化分解到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
如前所述,由于事故具有偶然性和随机性的特征,事故控制实际上是我们宏观控制事故的预期目标。这个预期目标,理论上讲是一个范围。目前采用上限控制(即不应突破最高界限值),但这个上限不宜规定得过严,也不宜简单化地逐年降低,如果脱离安全生产实际,就失去了控制和指导的意义。
其次,这个预期目标必须相对于一个较大的区域,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控制的规律。若层层分解到基层,就没有规律可言了,预期目标实质上就变成了安全“彩票”。
第三,过度的依赖控制目标来评价考核地方的政绩、业绩并作为否决项,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地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一数定乾坤有时还会挫伤地方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事故统计失实的现象。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常说,事故是“七分管、三分运”,也不无道理。事故预防和控制的目标,不仅仅是靠主观努力就完全能实现的,必须正视客观条件的影响,尤其是在目前的生产力和安全生产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应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
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考核的建议
安全生产考核,要避免工作考核形式化、控制指标定高下的倾向。对具体工作的考核,应突出主要工作,考核方式要深入、全面,考核结果要能客观地评价一个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质量、水平和业绩。控制指标的考核(除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外),一般应把对事故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内容的一部分综合考虑,不宜简单地以控制指标决胜负。
关于控制指标的量化分解,以工矿商贸为例,目前是以降低事故总量为前提,国家确定一个预期数字,然后采用100等于10个10的方法分解。这种分配方法,表面上看比较可靠,但却只是从主观愿望出发,没有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所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如果工作目标可望而不可及,目标就毫无实际意义。很显然,即使地方政府在考核期内安全工作成果卓著,也未必就能立竿见影,使事故锐减。笔者认为,控制指标的分解,应该根据地方实际增加风险指标,可考虑采取分解指标之和大于总控制指标的方法向下分解,建立控制指标体系。这样即有利于调动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又不会影响其预防和控制事故的措施的落实。并且,只要各地切实加强了安全监管,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最终降低事故总量的概率,同样是可以实现的。
编辑 玫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