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请问:办理完毕的时间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为准还是以案件执行完毕为准?如果被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时间怎么算?
辽宁 康伟
康伟先生:
来函收悉。
办理完毕的时间所规定的立案之日应该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之日起,这在15号令的第三十条中有比较确切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时间也是从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