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间如何确定?

作者:辽宁 康伟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编辑同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请问:办理完毕的时间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为准还是以案件执行完毕为准?如果被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时间怎么算?

辽宁 康伟

康伟先生

来函收悉。
办理完毕的时间所规定的立案之日应该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之日起,这在15号令的第三十条中有比较确切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时间也是从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施倚

责任编辑:tukins




相关信息
  • 山东严肃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
  • 执法细节决定案件成败(8月作品)
  • 小议“安全处罚”(9月作品)
  • 国贸桥事故四单位被罚
  •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将处罚15万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最新排行
    最新推荐
    论坛精华
    问吧精华
    博客精华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