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意见表示,将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人民币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将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指出,从明年元旦起,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意见同时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凡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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