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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安全处罚”(9月作品)

时下,安全生产形式严峻,重特大事故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安全处罚“力度”不够则是一个重要原因。

  不可否认,实施经济处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通过严厉的处罚,不仅能敦促企业痛下决心进行整改;而且还能“杀一儆百”,起到震慑作用,打消他们侥幸、蒙混的心理念头。

  但现实是我们安全处罚的力度远远不够,往往雷声大、雨点小甚至是无雨点。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一是制定安全处罚的最高限额低,一般在几万元间。就《安全生产法》而言,最高处罚的限额也仅仅是20万。如此低的处罚,对一些企业尤其是暴利企业,如九牛一毛,根本触不到痛处,起不到遏制作用,有时反而会成为其继续带“病”运行违法生产的通行证。二是在我国,人际关系复杂,“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执法监管部门对属下企业“关爱”有加,有的甚至沆瀣一气 、“同仇敌忾”,自然谈不到对其进行处罚;有的是一些领导私下进行干预,无法处罚。久而久之,企业违法的成本极低,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发生事故也就在所难免、不足为奇了。

  我们常说要加大处罚力度,但老是挂在嘴边,君子动口不动“手”。相比之下,国外的一些做法就值得我们借鉴。美国一家企业因未采取措施而造成污染事故,司法部门罚其46亿美元;澳大利亚发生人身事故最低处30万澳元罚款(折合人民币187万余元);日本对醉酒驾驶不仅要处罚当事人,而且还要追究酒类提供者和同乘者的连带责任,对其也要进行罚款。难道他们就不考虑企业的承受力、GDP的增长、社会的稳定等诸因素吗?只要你违法生产、造成恶果,罚你没商量,且处之高额,这才是真正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观我们,即便罚也仅仅是区区几十万元,差别何其大。从中不难看出安全生产工作搞不好的症结所在!

  企业的违法成本低,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扭转这一现象,已成为当前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在科学制定最高处罚限额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执法,象古代孙武治妃一样,不管你有多高的靠山、多硬的后台都敢于动真的、来实的,不留情,不心慈手软。果真如此,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指日可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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