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职工徐某于2008年3月27日因工作造成右中指伤害,2008年9月12日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
2008年4月14日,徐某又一次因工作造成左前臂伤害,同样是在2008年9月12日鉴定为伤残九级。
请问:我单位应针对上述两次伤害,支付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次,还是支付其中级别较高的(4月14日发生的伤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黑龙江 李彦章
李彦章先生:
来函收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伤害发生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职工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
贵单位职工徐某在一月之内接连发生两次工伤,这种情况虽比较少见,但是在全国各地也有先例。鉴于伤残等级是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衡量,一旦职工发生两次伤害事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第二次伤害做伤残等级鉴定时,会综合考虑两次伤害所造成的影响,给出伤残级别。因此,徐某的第二次伤害被鉴定为九级,表明徐某的劳动能力丧失的最严重程度是九级,两次伤害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按照两次中较高级别的九级给付徐某8个月的月工资。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