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1982 年因工作原因患病后在家休息,企业支付了看病治疗的各项费用。2003 年在企业进行老工伤职工的规范管理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四级伤残。2009 年,我父亲因病情加重死亡。现我代表家属去申请工伤待遇。请问:作为四级工伤职工的家属,我们应该享受什么待遇,有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回复主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由此可知,您的父亲在1982年患职业病即离开工作岗位在家休息,2009年发病身亡,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丧葬补助金和第二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第三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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