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厂一名操作工在上中班后,想用烧碱清洗茶杯,除去污垢。他把杯子用烧碱泡起后,放在桌子上就下班走了。当天夜班时,另一名工人在上班过程中口渴,看到杯子,以为里面是凉白开水,拿起来就喝,结果造成灼伤。
请问:该工人喝别人杯子里的水造成伤害,这样的事故能否按工伤处理?
重庆长风化工厂技安处
技安处: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喝水职工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贵厂喝水职工的受伤,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尽管不是直接在工作操作中受伤,但却是因喝水受伤。工作中喝水及上厕所都属于人的正常生理行为,目前各地都把因这两种行为受伤作为工伤处理,这也体现了我国在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时的“以人为本”精神。因此,贵厂对喝水职工的受伤,应给予工伤认定申请。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