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详释《广东工伤保险条例》新规
2012送“法”进企最新立法解读、判例评析与用工企业指引大型公开课日前在广东智通职业培训学院举行。东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蒋四清现场与企业人力资源从业者分享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的“实战”经验,分析了多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
“提前下班”后受伤与企业无关
蒋四清称,新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在工伤范围之内。
那么,“提前下班”的受伤算不算工伤呢?蒋四清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
员工小李因私事在上班期间外出,突发车祸,住院治疗后,其家属要求企业按照“工伤”向小李支付全额理赔金。经劳动部门鉴定,小李在无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外出,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之内。
释法:
蒋四清表示,在员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界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员工在下班打卡后,或在办公场所拖延处理其他事宜之后在下班途中受伤,如果有适当的理由证明员工延迟下班有因,或者按照常规的线路回家,该下班时间属于工伤认定时间之内。但是员工在无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离开办公场所,发生事故与企业无关,则不判定为工伤。
“非常规”下班路线亦可认定工伤
“非常规”时间的下班途中遇到的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但“非常规”下班路线的受伤却可能导致相反的认定。
案例:某公司员工夜间加班结束后,因李想(化名)与张丽(化名)的住所方向一致,李想则开车送张丽回家后,再绕道返回自己的家中。不幸在绕道途中遇车祸,由于该路线并不是李想常规回家的路线,事后,公司认为,如果李想没有送张丽回家也不会如此“倒霉”。那么,这场车祸给李想带来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释法:
对于这种情况,蒋四清认为,如果按照规定,非常规的上下班路线所遇到的伤害应不属于工伤范围界定之内。但出于人情关怀和常理道德,李想送张丽回家是对于同事的关心和帮助。不幸遇到的伤害也属“事出有因”,应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该公司为员工买了工伤保险,那么李想的赔偿费用将可以由保险基金承担。
建议:企业一定要足额买工伤保险
在企业员工遇到意外伤害时,如何控制或减少企业所承担的风险?蒋四清为企业支招:第一时间采取主动关怀,了解员工受到伤害的原因、经过,并掌握第一手能证明员工受到伤害的人证和物证。若员工认定为工伤,处理时间拖得越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能越大。
蒋四清同时提醒,企业一定要足额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样一旦认定员工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或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承担,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理赔风险。如果企业未购买工伤保险,按照工伤新规的规定,员工一旦因工伤死亡,其一次性补助金将至少为47万元。“这个补助金数额是按照201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2.39万元估算的。”蒋四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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