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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保险促安全生产

作者:林静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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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总量较大,需要全方位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将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是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部分省市正在探索的安全监管新思路。它不仅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了一种手段,多了一份支持,多了一份保障,而且两者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共同服务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促进作用

在4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发展保险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研讨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阐述了引入保险机制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促进作用。
一是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提高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程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险机构作为商业机构,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以减少事故,减少赔偿。保险公司这一动机和目的,决定了企业在引入保险机制后,就能给企业引入一个从自身利益出发关心企业安全生产的市场主体,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往往设计各种条款来调动公司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如根据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制度情况、事故发生的频率等,动态调整保费比例,或给管理层适当的报酬,以奖励其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等。通过这些市场化的激励、约束相容的制度设计,能很好地调动公司的积极性,提高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安全意识,并采取正确的安全生产方式。
三是能够增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小煤矿发生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国家往往要介入善后工作,给受难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引入保险机制后,可事先通过保费的形式,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集中起来,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提供补偿。
孙华山副局长提出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开展的思路:在企业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高危行业事故多发、企业赔付风险大的状况,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鼓励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逐步建立在特定高风险行业统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重庆、天津、江西、山西等地已在推进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试点经验
重庆市——“安保互动”

重庆市作为全国8个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地区之一,具有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的特点。受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的制约,重庆市安全生产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长期以来,重庆市安全生产形势一直十分严峻。
自2005年开始,重庆市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新机制,连续4年将“安保互动” 列入每年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加以推进。目前,重庆市已形成了 “安保互动”的6项原则、10个行业领域、6家主承包公司、共保体方式推进的基本框架。
“安保互动”6项原则为:一是政策引导,政府推动。政府从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和引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企业积极投保。二是积极推行,化解风险。在高危行业推行责任保险,建立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切实化解企业安全风险。三是防补结合,重在预防。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险理念,保险公司介入事故预防安全管理,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服务,提出整改建议。按保费的10%比例提取防灾防损基金,统一纳入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统筹用于全市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四是市场运作,依法合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防止不正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统一保费费率,按市场规律运作,实行保本微利,服务企业社会。五是“两保”互补,保足保全,处理好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按照事故赔付标准,每个从业人员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足部分在责任保险投保中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责任保险足额投保。六是浮动费率,激励约束。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根据安全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上下浮动10%,最高累计浮动30%)。
10个行业领域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民用爆破品、烟花爆竹、道路客运、水上“三客一危”、学校、公共聚集场所等10个行业领域全面推行责任保险。
6家承保公司是指确定安诚财险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为主承保公司,以共保体的方式承担高危、高风险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有关责任保险,统一条款费率,统一单证印制。
2007年,重庆市通过开展“安保互动”工作,使商业保险对高危行业的覆盖面加大,并在一些重特大事故中,有效地化解了事故风险。2007年10月2日,重庆万盛发生特大事故,保险公司于事故次日将200万元赔付到账。2008年1月29日,重庆籍客车在贵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足额投保,获赔550万元,妥善解决了善后问题。在“安保互动”的保障下,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不安全因素明显化解,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持续大幅下降。
山西省安监局
作为煤炭大省的山西,近3年来,在全省各大、中、小型煤矿推行煤矿职工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引导煤矿矿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遏制重特大事故,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较好效果。
煤矿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是指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在井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因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不含职业病),并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的意外事故。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每人每年120元,地方国有煤矿每人每年180元,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每人每年240元。集体登记人员缴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缴费标准实行1~2年后,按煤矿企业工伤发生率、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使用,以及煤矿企业工伤发生率、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使用,以及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拉开缴费档次,实行浮动费额。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使用范围为山西省境内取得合法开采权的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及不同经济类型的生产矿井以及取得批准立项的基建和技改矿井的全部井下职工。
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采取的原则是: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行低费额收缴,统一标准赔付;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煤矿企业统筹共济、互助自救、筹集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按照煤矿企业生产条件、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实行差别费额和浮动费额,促使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
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一次性补偿,死亡职工补偿每人3万元;伤残职工补偿标准按其致残等级以工亡职工补偿标准相应的比例确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统一规定的缴费标准筹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从而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007年年底,山西省已有1470个矿的25万井下矿工参加了煤矿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部参保。固定工每人保费每年120元,非固定工保费每年60元,赔付额均为6万元。地方煤矿投保自2006年8月开始,目前11个市已全部覆盖,井下固定工保费每年300元,非常在井下工作人员保费每年150元,赔付额均为6万元。
为充分照顾井下职工的利益,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又对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企业缴费、赔付标准进行调整,降低了企业缴费费率,提高了赔付标准。目前,山西省已在临汾市开展的试点工作,通过增加保费达到高标准的赔付标准,即每人投保费每年750元,一旦意外事故发生后,死亡赔付标准提高到15万。

问题思考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重庆、山西等省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这项工作的推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政策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中强制推行工伤保险,而对高危行业投保安全生产商业保险,国家法律法规未予以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推进工作缺乏强制力。二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推动力强,覆盖面广,参保的职工人数已超过1亿,已参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对再加入商业保险缺乏认知度。一些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这些企业认为自己能够解决安全问题,商业保险得不偿失。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短期经营行为和侥幸心理严重,不愿意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三是保险公司在市场开发方面与企业之间没有做到很好的衔接,宣传力度不够,开发的保险产品,尤其是针对高危行业的保险产品,缺乏针对性和适应性,所以推广起来难度很大。四是保险公司只是提供事后经济补偿,还未介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对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应有的杠杆作用,找准市场各方的利益结合点,推动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互动发展,是今后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小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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