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轴承加工厂。2007年9月3日,我厂质量部零件班一职工朱某在上午10点10分擅自离开单位回家。10点30分,朱某乘坐的公交车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由于意外情况,驾驶员紧急刹车,造成朱某受伤。按照规定,厂里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1点30分,下午为13点至17点30分,作息时间以电铃声为准。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须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的出门证方可外出,否则视为早退。而朱某并未请假就擅自离岗回家,现朱某要求申请工伤认定。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安徽合肥 苏 霓
苏霓女士:
来函收悉。
来函所反映的提前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时间要素来具体分析。第十四条中所指“上下班途中”,应是指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及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具体来说,就是贵单位明确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职工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生产活动,从开始直到结束。而朱某未履行请假报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许可,也不是经单位领导指派外出,而是在正常工作没有结束的时间内擅自离岗,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