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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劳动保护》杂志社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社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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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企业厂规明确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今年1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我厂三车间职工丁某在当班时听说另一职工钱某的机台发生故障,在没有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自己跑到钱某处,帮助钱某修理故障机台。在此过程中,丁某的手指被机器轧断。我们认为丁某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但现在丁某要求申请工伤认定。请问:违反规章制度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广西柳州 艾桂兰

艾桂兰女士: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丁某上班时间串岗受伤,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具体分析。对于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要区分对待。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出于维护本单位利益或为了帮助其他同事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而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去主动帮助他人工作或处理事故,因而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职工因私人原因串岗聊天、打闹等,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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