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4年11月,我单位某职工在工作时间补焊泵轴时,左脚不慎被滑落的焊件砸伤,唐山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足小趾近节基底外伤性截趾,左足足背皮肤脱落。
经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为左足受伤,属于工伤。之后,唐山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现在,该职工已痊愈并已正常工作。
我单位属事业单位,该职工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陪床费等一切费用都已由单位支付,治疗休养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对该职工的十级伤残是否还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如该职工退休时,是否还应有其他工伤待遇?
南堡盐场化工厂
南堡盐场化工厂:
来函收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贵厂职工是2004年11月受伤的,也就是说是在4部委下发通知之前受伤的。他只能享受当时已经享受了的待遇,即函中讲的“该职工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陪床费,治疗休养期间的全额工资。”十级的伤残补助金不应再发给。
施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