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怀新] 这位网友不知是不是真的在悉尼。只要主动申报就可以减轻处罚,这个说法不准确。准确的政策表述是:在规定时限内主动申报,并撤出投资;经核查其投资入股资金来源合法,入股后没有参与非法经营或者为违法经营提供保护;投资入股收益全部上缴国库,才可以不处理或者免予处理。以上要素,缺了任何一项,都要给予处分。
[网友] 从法律上讲,一个几十人乃至上百人的矿难,那些有关负责人触犯的只是安全生产法规吗?
[孙怀新] 肯定不只是触犯了安全生产法规。矿方负责人通常是犯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政府官员通常是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贿赂犯罪。每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查处,都会把一批触犯刑律的人员送进监狱。
[网友] 领导检查地方前,地方早就知道,检查时没有发现问题,可人一走问题出来了,比如毕节威宁县“5·2”事故后,又出现了好多事故。你们就不可以暗访吗?尤其是煤矿多的地方,假如是我检查,天天暗访,叫好多领导下课。
[孙怀新] 这位网友提出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问题,就是监督检查的有效性。现在的确有很多检查流于形式,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骚扰地方、劳民伤财!需要痛下决心加以改变。我想,产生这种现象,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无能,二是不愿。解决这个问题任重道远。
顺便告诉这位网友,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中,检查工作不认真,应知未知、应发现未发现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的,都要追究责任,有关人员都要受到处理或者处分。
编辑 余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