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领域的隐患也比较多,也存在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和管理混乱的问题,要通过专项整治加以治理。
[新华网网友] 目前,一些地方一旦出了矿难,当地政府往往采取瞒报的手法,企图逃避责任。对于这些刻意瞒报的官员,监察部怎么对待?有没有好的预防机制?另外,您觉得新闻媒体在揭露矿难这件事上应该有何作为?
[孙怀新] 对于瞒报事故的官员,我们做法是:一旦查实,在其对事故应负责任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往往采取瞒报的手法,这个提法值得商榷。根据我接触到的情况,事故发生后一些人第一反应是企图瞒报倒是真的。在事故调查中一些人躲躲闪闪,提供不完整的信息,个别的甚至胆大妄为,销毁证据,也是有的。但把瞒报说成普遍现象不一定科学。
关于预防机制问题,我觉得现在许多事故瞒报不了,本身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一是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各部门都有机会获取相关信息;二是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三是矿工和遇难者家属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四是社会监督之网越来越严密,消息传播得太快了,很难瞒得住的。
从这里就引申出新闻媒体的作用了。我觉得媒体一是要坚决揭露,二是慎重稳妥。揭露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要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带来消极、负面影响。要知道,一旦搞错了,被揭露的一方也很难公开辩驳的。同时,要讲究新闻报道的社会效果,揭露问题不一定都在网上,报纸上、电台电视台上,渠道很多。
[网友] 如果矿产资源收归国有,恢复全民所有的体制能极大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话,那么这种做法是否能被接受和考虑?
[周平] 据我所知,我国矿产资源是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开发矿产资源是有偿的。至于全民所有制体制是否能够极大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依我看还需要认真的研究。就目前发生的一些重大事故来看,有民营、私营企业的,也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因此,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与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必然联系,还没有确切的依据。
当然,我国目前一些私营煤矿规模小、装备差、安全意识淡薄、生产管理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也是事实。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要加快完善退出机制,加快改造和建设新型矿山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光明网网友] 群众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吗?请监察部谈谈这方面的一些做法。监察部的网上有没有提供举报的邮箱?
[孙怀新] 群众举报是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案源,监察部历来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近两年,信访举报部门加大了直查和督办的力度,提高举报的办结率和成案率;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也直接组织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核,查清基本事实和主要问题后,交有关地方和部门处理等。群众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肯定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当然处理信访举报有过程,及时的概念不是今天受理,明天出结果。有时,举报的内容比较多,如伤残等级鉴定不准等,就不是我们能够处理得了。那要转有关部门,时间就更长了。
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电话是010-64014567;举报网址是:www.jubao.gov.cn(也可登录监察部网站进入举报链接)。
[网友] 在面对重重关系网与保护网的时候,你们的心情是不是很沉重?此时你们会怎么办?
[黄毅] 在安全生产的监督执法上确实存在着这位网友说的问题,有时由于关系网与保护网的干扰使得一些整顿、关闭的措施打了折扣,没有得到落实。例如,有的地方在关闭、整顿小煤矿上态度不坚决,甚至采取一些变相抵触的措施,使应该关闭的没有关闭,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有时由于关系网与保护网的干扰,使得一些事故的调查处理进展迟缓,对责任人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甚至出现袒护、包庇的现象,使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我想既有认识问题,也有腐败问题。有的地方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对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有的地方官员因收贿、受贿、违规投资入股与非法业主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对此,我们要在加强安全监督执法的同时,也要加大对事故背后腐败问题查处的力度。通过反腐败打掉这个“保护伞”!
[人在悉尼] 中央要求地方官员主动申报在小煤窑的入股情况,只要主动申报就可以减轻处罚,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