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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是谋 为安全策

——两会代表委员畅议和谐社会与安全生产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劳动保护》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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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矿工遇难、政府埋单的现象屡见不鲜。胡大白代表建议,要明确煤矿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对矿难事故责任人的法办力度,同时增加经济处罚力度,对于因贪利而置安全于不顾的矿主,要罚得他们倾家荡产。

企业社会责任关系和谐社会大局
——王茂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按照社会组织理论,构建和谐社会涉及到各个主要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其中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非常重要,在整个社会组织的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王茂林委员介绍说,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们要站在世界的高度去认识和肩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要积极倡导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经常化、长效化。
王茂林委员解释说,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包括2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要为出资者创造利润,为员工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构造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二是对企业外,要向社会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依法纳税和交纳各项基金,维护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积累财富;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要求组织生产,主动承担对自然环境、对社会各利益相关者的义务;要支持和赞助社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救助灾害,帮助残疾人和社会弱势群体。这2方面的社会责任,对于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虽有差别,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强制经营者出钱保安全
——卞耀武 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

卞耀武委员等提案表示,要把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作为遏制矿难等安全事故的主要手段来抓。他们建议,要明确安全生产投入法定责任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提高煤矿企业的准入门槛
——张以祥 全国人大代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的准入门槛,不够条件的坚决不让进来。”张以祥代表指出,煤矿是规模经济产业,煤矿太小根本无力在安全生产上进行投入,如果受利益驱动经常带“病”生产,就会导致大量的安全隐患出现。所以,要加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兼并改造中小煤矿。同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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