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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企业的职业危害报告

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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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建档率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低,企业职业病患者的相关待遇得不到保障。工伤保险是职工在受到职业危害时的一种有效经济保障措施,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对工伤保险不重视,大部分企业参加的是商业保险;其次是参保面不广,部分企业以职工流动性较大为由,在参保中只选择部分职工;三是保险公司为了多争取被保险人,考虑业主的利益,推广不记名的集体保险,发生意外后,以集体投保额集中赔付在少数人身上。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 往往借口现在已经实施医疗保险,不支付职工治疗职业病的医药费,致使不少职业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矛盾激化和职工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5.职业病危害与地区发展经济的矛盾
个别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地处理招商引资与防治职业危害、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降低标准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不进行“三同时”审查,不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甚至采取特殊保护政策,为职业危害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个别地方领导对造成重特大死亡事故要追究行政责任,还感到有一定的压力,而对发生职业危害,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出现职业病死亡事件时,地方政府部门采取统一口径,隐瞒不报的做法,给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带来难点、盲点。
执法不严、措施不力的主要原因:一是地方领导为发展经济,对企业的检查实行准入制,当地的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进行处罚需要当地政府审批,对企业做出的处罚政府可以进行否决,使有关职能部门难以独立执法。二是监管职能变动,影响了职业危害的治理工作。《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法主体,其职责是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是,从2004年起,职业危害的现场监督检查职能划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客观上造成“看得见的治不了,治得了的看不见”的扯皮现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一无技术人员,二无检查检测设备,三无经验的情况下,无法对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导致执法出现空白。三是各个职能部门的联系不够,卫生、环保、煤监、安监等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联系,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建议

首先,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三同时”审查牵头组织部门及参加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一致,尽快理顺与项目审批部门的关系,从项目立项审批到设计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参与。申报企业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三同时”审批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依法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行为。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国家应该出台适应新形势要求、具有约束力的“三同时”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将“三同时”审查作为企业登记入册的前置审批项目内容,从源头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避免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的企业产生。
第三,建立法人持证上岗和考核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企业重视这项工作。主管部门有责任组织对企业的法人进行专职专门的教育培训,完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员领取驾照制度,实行企业法人持证上岗和年度考核记分制度,将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安全管理、尘毒治理、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四,建立监督检查执法队伍,执法从严,违法必究,形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治氛围,建议人大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每年组织1~2次大范围的执法检查,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各职能部门的失察、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并通报处理。构建职业危害防治主体与职业危害对象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职业危害防治机制,使职业病预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执笔人 查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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