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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企业的职业危害报告

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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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华全国总工会组成检查组,参照《职业病防治法》,选择部分职业危害比较严重、不同经济类型的中、小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发现,当前一些地区职业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有的甚至出现高发趋势,亟需政府制定对策,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此次检查结果显示,65%的省总工会选择检查部分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222家,35%的省总工会与地方其他部门联合进行全面普查5省市和20市区企业44.59万家。这些企业中,职工接触职业危害的占职工总数的19%,职业病检出率为26%,除天津地区职业病检出率与2003年相比下降30%以外,其他地区的职业病检出率仍呈上升趋势。
检查数据显示,企业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高达588种,其中粉尘82种,主要有矽尘、煤尘、水泥尘、木尘、棉尘、砂尘、金属尘等;化学毒物472种,主要为苯类、酯类、硫酸、铅等;物理因数23种,主要以噪声、高温、电磁场、振动为主。其他因数11种,主要是一般生物性危害等。有57%地区以粉尘危害为主要职业病危害;26%的地区以化学毒物危害为主要职业病危害。尘毒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地区为四川、山西、黑龙江等,历年累计尘肺病例分别为35 448人、34 803人、30868人,累计尘肺死亡分别为11 443人、8 219人、4 858人;其次为江苏、内蒙古地区尘毒职业病危害均在万人以上。尘毒职业病危害递增情况严重的地区为黑龙江、四川、江苏等,每年均以新病例800~600人的速度增加。

一、主要问题

1.职业病前期预防情况堪忧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是《职业病防治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源头管理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重要环节。检查结果表明,在北京、上海和新疆地区实施该项制度的企业在90%左右,其他地区则比例很低,平均在15%以下。其中,福建、云南两地几乎为零。大部分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不经审批私自上项目,不按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规定,不办手续、不领证就开工生产。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内容十分陌生,使一些高污染、高危害的工业项目在设计、施工各个阶段,没有考虑必要的配套防护设施,加之随意取消或削减相应的预算,留下先天职业危害隐患。
2.劳动合同中职业卫生内容空白点多
《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企业必须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使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检查中发现,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花样很多,有的是与企业部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选择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与企业职工签订劳务协议;有的企业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噪声严重超标,不仅不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职工尽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还想方设法逃避职业危害责任;与职工签定短期合同,合同到期也不体检,趁职工尚未出现职业病症状时马上解聘,再招新人,把责任推给了社会。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企业,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职业卫生条款覆盖面小,且大部分没有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有的企业劳动合同中还存在“霸王条款”,甚至还存在签订“生死合同”的现象。
3.劳动者的职业危害知情权难以保障
企业的劳动卫生基础管理工作缺乏外部约束和监督,更缺乏人本管理理念。有相当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民营矿山根本就没有职业卫生的概念。企业对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直接影响生产的安全事故有所重视,而对职工受到的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却普遍没有引起重视。有的企业采取愚民政策,有意隐瞒职业危害真相,不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产生的危害因素,不对职工进行职业防护知识培训,劳动合同中不签订职业危害告知的条款,工作场所没有警示标识等,使劳动者置身在职业危害场所不知危害、防范要求、危害后果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加大了职业危害的范围。
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推行不力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特别是被劳动者视为“保护神”的健康监护档案,记载了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重要信息,是劳动者享受职业病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检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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