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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病发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亡?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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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井下采煤工朱某7月26日上早8点到下午16点的班。上班过程中,朱某感觉胃痛,并出现呕吐现象。同事多次劝其去医院看看,都被其以胃痛休息一会儿就会好为由拒绝。朱某胃痛时好时坏直至下班。到下午17点,朱某感觉稍好,便自己骑车回家。晚上吃饭时感觉还好,22点朱某睡下。不料23点朱某又胃痛发作,经120到家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突发心脏病,猝死家中。事后其家属提出认定工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内 蒙 杨 益
杨益先生: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需要3个条件,一是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二是当时死在工作场所;三是职工从工作场所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有抢救医院的死亡证明。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朱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病,但其并未直接去医院诊治,而是下班后回家吃饭睡觉,夜间在家里发病死亡,因此,这种情况不具有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施倚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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