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生产班组长于今年4月4日安排本班组部分工人次日(4月5日)轮休。4月4日晚,突然接到上级通知“各班组自4月5日起增加开池数……”。该组长考虑工作任务紧,人手不够,决定取消原定部分工人4月5日轮休的安排,于次日(4月5日)早晨6点30分骑上自行车挨家通知工人出工。通知完毕,便骑车返回家中,不料离家约20m处的路上,心脏病突然发作,躺倒地上。被人发现后,抬回家中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后医生闻讯赶到,抢救无效,于7点30分左右死亡(于48小时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之规定,该班组长死亡时间和其行为符合我单位工作时间和履行其班组长工作职责,如此情形是否可视同工亡?若不能视同工亡,依据又是什么?
张华忠
张华忠先生:
来函收悉。
读了函中反应的情况,我们对该职工的死亡深表同情。可是,如果认定工伤,在政策上难以找到依据。
在早晨6点30分骑自行车挨家通知工人出工,通知完毕后,在回家途中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我们把通知员工上班视作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话,那么,回家途中就相当于下班后回家的路上。而回家途中因突发疾病死亡是不能定为工亡的。我们虽然对该职工的去世深表同情,但是我们却无法跨越法律的界限。
施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