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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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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31 1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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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1 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0.2 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0.3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1.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 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 方式
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3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4 信息发布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信息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形式进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l.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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