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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4:41:19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产品的质量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地老鼠等烟花爆竹危险品,但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因特殊原因需在燃放现场临时储存烟花爆竹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盗报警和防雷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储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仓库守卫看护、出入库查验登记和定期检查、整理、清点等制度;
    (二)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超过仓库的设计容量,禁止在库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四)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在指定地点停放,装卸时应由保管员监装监卸。
    第二十三条 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零售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所在地烟花爆竹销售的规划要求。
烟花爆竹销售实行销售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申请销售许可证,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凭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
    (四)有健全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销售许可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凭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外设立销售网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销售许可证;在企业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不需要申请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可以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批发销售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到当地批发销售企业进货,禁止直接从生产厂家或者其他部门进货(代销)。
    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他易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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