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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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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4: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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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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