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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4:41:19
 
管理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审查意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仓储设施安全“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储存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十一)内部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情况说明;

(十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之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

 

第四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六)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常年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2年,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八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超过许可总量控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提倡并鼓励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连锁经营。实施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由批发企业配送到零售网点,对限放城市内的零售网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批发企业收回,属于废弃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处理废弃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对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入省内销售实行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封签制度。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省内生产的烟花爆竹,每箱外包装上粘贴生产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封签,并由生产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封签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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