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燃放性能
5.6.1 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D级<1m;C级<3m;B级<8m。
5.6.2 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升空性产品最低发射高度应A级≥50m、B级≥30m、C级≥10m。
5.6.3 小礼花类、升空类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º,旋转升空类应≤45º。
5.6.4 声级:B、C、D级产品最大声级值应≤140dB。
5.6.5 产品的结构和燃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5.6.6 烧成率:各类产品的烧成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类产品的烧成率
产品类别 |
烧成率(≥)/(%) |
产品类别 |
烧成率(≥)/(%) |
喷花类 |
93 |
烟雾 |
96 |
旋转类 |
96(有轴)
93(无轴) |
造型玩具类 |
90 |
升空类 |
96(A级)
93(B级)
90(C级) |
礼花弹类 |
96
(伞类93) |
旋转升空类 |
93 |
组合烟花 |
吐珠类 |
90 |
架子烟花 |
93 |
线香类 |
96 |
爆竹 |
90(B级)
85(C级) |
小礼花类 |
96(珠花类)
93(伞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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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7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5%。
5.6.8 对存在有重安全缺陷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6.9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5.6.10 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m时)。
5.6.11 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5.6.12 造型玩具类产品行走距离应≤2m。
5.6.13 各类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5.6.14 摩擦类火花飞溅距离应≤20cm。
5.6.15 架子烟花:“焰火画”、“字幕”应长度一致、密度均匀、不掉药、不断火、焰色效果清晰;“瀑布”不应出现筒体脱落、断火的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与标志、包装
用目测方式进行检验。
6.2 规格尺寸
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器具进行测试。
6.3 牢固性与稳定性试验
6.3.1 引火线牢固性试验
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5.4.2.3),观察1min引火线是否脱落。
6.3.2 底座安装牢固性试验
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50g重物吊起,观察1min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并观察产品燃放过程,底座是否脱落或者散开。
6.3.3 底座跌落试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应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三次,观察底座是否开裂或跌落。
6.3.4 吊线牢固度试验
在吊线上加50g重物后吊起,观察吊线是否脱落或断线。
6.3.5 底塞安装平放性试验
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12º的斜面上,样品不应斜倒,样品旋转任意角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
6.4 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
6.4.1 药种采用SN 0545—1996中附录A或相关标准方法进行。
6.4.2 药量采用计量合格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天平进行检测。
6.4.3 吸湿性采用QB/T 1941.5的方法进行。
6.4.4 成箱产品跌落试验:将成箱产品从12m自由落在较硬的光滑地面上,观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箱体漏药现象。
6.4.5 殉爆:在平坦的水泥地面上(场地应符合GB 50161中规定),放置殉爆源即含药量为11g的硝酸盐(黑药)爆竹一个,在它周围的10cm、30cm的距离上摆放样品。引爆殉爆源,检查并记录整体样品是否燃烧或爆炸。样品数量按GB/T 10632中正常批抽取。
6.4.6 撞击感度测定按SN 0545—1996 中5.4的规定进行。
6.4.7 摩擦感度测定按SN 0545—1996 中5.5的规定进行。
6.4.8 pH值测试:按GB/T 9724的规定。
6.4.9 热安定性测定: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下的,将产品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后,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下,称取50.0g烟火药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后,点燃,观察烟火药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6.5 燃放性能试验
6.5.1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的检验:用符合计量要求的秒表进行测试。
6.5.2 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测距仪、经纬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定,允许误差:<30m时±2m,30m~50m时±4m,>50m时±8m。
6.5.3 发射偏斜角的测定:将一直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摆放在距样品喷火口若2m高处,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线上,调节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允许偏斜角度,观察燃放轨道是否穿过铁丝圈,或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测定,允许误差±2º。
6.5.4 声级值的测定:按QB/T 1942的规定进行。
6.5.5 烧成率:按数量将单位样品逐个燃放,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7 验收规则
按GB/T 10632规定执行。
8 运输、贮存
8.1 运输
应符合国家对危险品运输的统一规定。
8.2 贮存
8.2.1 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仓库。仓库应符合GB 50161的要求,库房应通风干燥,并备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8.2.2 产品可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之间主通道应留有≥2.0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距离,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m。
8.2.3 仓库的贮存量,应符合GB 50161中规定的存药量。。
8.2.4 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保持期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持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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