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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04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3:58:14
 

4.2 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以下14类。

4.2.1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4.2.2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4.2.3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2.4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4.2.5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4.2.6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4.2.7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4.2.8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4.2.9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

4.2.10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4.2.11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发射到高空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4.2.12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4.2.13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4.2.14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5  通用技术要求

5.1  标志

    标志分为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志。

5.1.1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5.1.2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3  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5.1.4  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5.1.5  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5.1.6  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5.2  包装

5.2.1  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5.2.2  外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容器,并封装牢固。包装容器体积根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每件净重不超过30kg

5.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5.2.4  摩擦类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证安全储运。

5.3  外观

5.3.1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产品外型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5.3.2  文字图案清晰。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5.3.3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部件

5.4.1  底座

5.4.1.1  固定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超过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5.4.1.2  底座应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5.4.1.3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50g重物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脱落。

5.4.1.4  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脱落。    

5.4.2  引火线

5.4.2.1  引火线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5.4.2.2  点火引火线的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的点火部位应有护引装置。

5.4.2.3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规定质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脱落。

    a) 产品质量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 产品质量在10g50g之间应吊起两倍重物;

    c) 产品质量在50g以上的应吊起100g重物。

5.4.2.4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引燃主体。D级:2s6sC级:3s13sB级:5s15s

5.4.3  底塞

    底塞安装牢固(跌落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5.4.4  吊线

    各类烟花产品的吊线应在50cm以上,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g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脱落或不断线。

5.4.5  其他部件

    其他部件应安装牢固,不跌落等。

5.5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5.5.1  药种

5.5.1.1  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

5.5.1.2  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磷(摩擦类除外)。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5.5.2  药量

5.5.2.1  爆竹产品单个药量大于0.5g的不允许结鞭,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

5.5.2.2  单个产品(A级除外)不得超过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填充物)。各级产品最大装药量见表1

5.5.3  安全性能

5.5.3.1  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测试,新产品投产前应进行药物安全性能测试。

5.5.3.2  药物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试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吸湿性、水分、pH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

5.5.3.3  烟火药的pH值应为59

5.5.3.4  烟火药的水分应1.5%

5.5.3.5  烟火药的吸湿率应2.0%,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应4.0%

5.5.3.6  烟火药热安定性为在75℃±2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7  烟火药低温试验;在-2535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8  产品的跌落试验、殉爆试验应不爆燃。

5.5.3.9  烟火药的摩擦感度60%,撞击感度50%(摩擦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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