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以下14类。
4.2.1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4.2.2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4.2.3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2.4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4.2.5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4.2.6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4.2.7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4.2.8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4.2.9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
4.2.10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4.2.11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发射到高空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4.2.12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4.2.13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4.2.14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5 通用技术要求
5.1 标志
标志分为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志。
5.1.1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5.1.2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3 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5.1.4 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5.1.5 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5.1.6 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5.2 包装
5.2.1 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5.2.2 外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容器,并封装牢固。包装容器体积根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每件净重不超过30kg。
5.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5.2.4 摩擦类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证安全储运。
5.3 外观
5.3.1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产品外型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5.3.2 文字图案清晰。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5.3.3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部件
5.4.1 底座
5.4.1.1 固定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超过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5.4.1.2 底座应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5.4.1.3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50g重物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脱落。
5.4.1.4 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脱落。
5.4.2 引火线
5.4.2.1 引火线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5.4.2.2 点火引火线的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的点火部位应有护引装置。
5.4.2.3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规定质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脱落。
a) 产品质量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 产品质量在10g~50g之间应吊起两倍重物;
c) 产品质量在50g以上的应吊起100g重物。
5.4.2.4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引燃主体。D级:2s~6s;C级:3s~13s;B级:5s~15s。
5.4.3 底塞
底塞安装牢固(跌落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5.4.4 吊线
各类烟花产品的吊线应在50cm以上,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g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脱落或不断线。
5.4.5 其他部件
其他部件应安装牢固,不跌落等。
5.5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5.5.1 药种
5.5.1.1 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
5.5.1.2 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磷(摩擦类除外)。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5.5.2 药量
5.5.2.1 爆竹产品单个药量大于0.5g的不允许结鞭,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
5.5.2.2 单个产品(A级除外)不得超过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填充物)。各级产品最大装药量见表1。
5.5.3 安全性能
5.5.3.1 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测试,新产品投产前应进行药物安全性能测试。
5.5.3.2 药物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试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吸湿性、水分、pH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
5.5.3.3 烟火药的pH值应为5~9。
5.5.3.4 烟火药的水分应≤1.5%。
5.5.3.5 烟火药的吸湿率应≤2.0%,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应≤4.0%。
5.5.3.6 烟火药热安定性为在75℃±2℃、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7 烟火药低温试验;在-25℃~35℃、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8 产品的跌落试验、殉爆试验应不爆燃。
5.5.3.9 烟火药的摩擦感度≤60%,撞击感度≤50%(摩擦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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