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福州禁放烟花爆竹14年后迎来“禁改限”首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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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禁放烟花爆竹14年后迎来“禁改限”首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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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长春 苏…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2006-12-15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5: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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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在福州市禁放了14年后,明年迎来了“禁改限”的第一年。明年春节起,福州市民可在限定时间、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福州市公安局昨(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答了市民关心的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的地点、时间等问题。
10大区域禁燃放
据了解,福州市此次界定的禁燃区域、部位、时间分为两大类:
一、全市禁放的部位包括: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7.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9.城市木屋毗邻区;1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可燃放)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同时,在以上限制燃放的区域外,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警方表示,届时警方将联合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对禁放区进行监控,市民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外,还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只能经营和燃放C、D级别烟花爆竹
目前,经福州有关部门确定可以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国家标准的C、D级产品范围(国家标准有A、B、C、D四大类,其中C、D类的口径和药量最小,危险性也最小)。禁售质量不合格的“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禁售“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多响”(含双响)、“花中带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违法运输烟花爆竹将罚1万~5万元
按照福州市有关规定,对于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批发)户,福州市各级公安机关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定条件,做好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严禁无证经营(批发)。
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将移交给安监部门处理;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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