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
“三不放过”的做法,最先是由天津钢绳厂开始的。从1973年起,天津冶金系统采取召开死亡事故现场会的形式来深化“三不放过”原则,即:哪个单位发生了死亡事故,局里就召开本系统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工作干部参加的现场会,由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介绍情况,分析原因,以共同吸取教训。这样做,抓了一点,推动一片。全系统的死亡人数由1973年的6人,减少到1974年的1人。天津钢绳厂在坚持“三不放过”原则中,又发展到把未遂事故当作已发事故对待的作法,1974年与1972年比较,工伤事故减少50%。1975年全国安全生产会议肯定了该厂的做法,国务院在转发这次会议的纪要中明确要求:在发生事故后,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多年来,各地都是按此“三不放过”原则来执行的。
“四不放过”原则首次出现在高层会议上是2000年4月7日,吴邦国副总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事故,全面落实责任制,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除了涵盖“三不放过”的内容之外,把对事故责任者的“教育”改为“严肃处理”,体现了国家对事故责任者加大追究力度的决心。
“一把手负责制”
1985年7月,全国安委会在鞍山钢铁公司召开现场会,介绍鞍山钢铁公司等企业“由管生产的管安全”,发展到行政领导正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制度。此后在全国企业中广泛推广。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建立厂长全面负责为基础的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三结合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首先,确立厂长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改革了过去由生产副经理(副厂长)负责安全生产的做法,从1984年开始,实行厂长负责制,由经理(厂长)全权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出了事故首先查第一把手的责任。他们强调厂长和党委书记都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各级工会主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形成以厂长全面负责为基础的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三结合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改变了传统的行政部门单一管理的方式,实行党、政、工、青齐抓共管,增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权威性和各方面的协调性。
2.提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素质。他们对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了严格调整,把不适合做这项工作的人员调出去从事其他工作,调进懂技术、会管理、作风好、身体健康的专职人员,增强了专职队伍的专业性。
3.加强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班组建设抓了4个环节:一是配好班组长,对全公司1.8万多个班组长进行考核,合格者留任,不合格者调换,提高了班组长的水平。二是设立班组安全员,明确职责,赋予必要的权力,增强第一线的监督和管理力量。三是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将公司“事故为零”的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职责,事事有规范,工作有标准,考试有条件,惩罚有依据,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四是实行多种形式的班组安全责任制,如互保联保制、高级工负责制、预报警告制、检点确认制等,实现了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的网络化和规范化。由于班组是生产的第一线,班组安全生产达到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也就保证了全局的安全生产。
鞍钢经验中一把手负总责的做法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经过多年的实践,也为我国安全生产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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