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计划时期(1958-1962)
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正式通过由周恩来主持编制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规定了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其中包括继续进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工业建设,推进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巩固基础;继续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扩大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等内容。但是,由于“八大”后冒进思想的影响,“二五”计划在制定和执行中出现了严重的冒进倾向,经济建设己不能按照“二五”计划的部署继续发展,国家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1960年9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家计委《关于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控制数字的报告》中提出了国民经济“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八字方针”。
1958年3月19日,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矿山企业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
1960年1月17日,国务院第39次全体会议批准《关于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由卫生部、国家科委于2月27日公布执行。
12月24日,劳动部发布《蒸汽锅炉安全规程》。
1962年7月24日,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标准》自196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标准是在1956年暂行标准基础上制订的,要求新建、改建的大中型企业均应按此标准执行。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简称“五项规定”)。自此,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了全国统一的规定。
9月18日,劳动部发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三五”计划时期(1966-1970)
“三五”计划比较详尽的方案有两个,一个是国家计委会提出的经1964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的《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的初步设想》(汇报提纲);另一个是1965年9月初国家计委依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方针,明确提出“三五”计划必须立足于战争,从准备大打、早打出发,积极备战,把国防建设放在第一位,加快“三线”建设。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1966年2月5日一机部、化工部、劳动部联合发布《关于批准〈多层式高压容器技术条例〉标准的通知》。
“四五”计划时期(1971-1975)
1970年8月23日~9月6日在庐山举行的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四五”计划纲要(草案)作为会议参考文件印发。“四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狠抓战备,集中力量建设大三线强大的战略后方,改善布局;狠抓钢铁、军工、基础工业和交通运输的建设等。
1971年12月13日,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施工安全的规定》(试行),对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土木方工程、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机电设备等方面提出安全要求。
1974年4月2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卫生部发布《放射防护规定》。
1975年3月24日,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实施计划》的通知。4月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在会议纪要中,首次提出“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并吸收工人参加。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五”计划时期(1976-1980)
1975年四届人大以后,在邓小平主持中央、国务院日常工作期间,全国经济形势开始好转,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开始编制,其中包括第五、第六两个5年计划的设想。但由于随后的“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这个纲要草案实际未能执行。1977年底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上,修改了原有的《十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了“五五”后3年以及“六五”计划的设想和安排。修改后的《十年规划纲要》在1978年3月由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批准,纲要规定“五五”和“六五”期间,发展国民经济的奋斗目标是:在1980年建成中国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到1985年进一步完善全国的经济体系,各个部门的主要环节基本掌握现代先进技术,在全国基本建成6个大区不同水平、各有特点、各自为战、大力协同、农轻重比较协调发展的经济体系。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中央于1979年4月对规定偏高的“五五”计划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提出在以后2年要压缩基本建设投资,降低重工业增长速度,努力发展农业、轻工,逐步开展多种经营形式和流通渠道,大力安置城镇青年就业,改善人民生活。1980年底我国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开始逐步改善,生产和建设也取得较大发展。
1978年6月5日,国家劳动总局在湖北宜昌召开全国锅炉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条例(草案)》和《关于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1979年4月25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1980年1月1日起实行。这项法律对生产、运输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定罪与量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条例》。其中提出制定或修订标准要做到安全可靠。国家标准中包括有关人民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这项条例还指出,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对因违反标准造成的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分别给予批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月31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9月30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2月15日,国家劳动总局在无锡召开第四次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会议,增补了新委员,着重讨论了《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1980年2月25日,煤炭部颁布《煤炭安全规程》,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安全管理。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公布《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自1981年1月1日实施。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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